两权间的PK赛: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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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已经是愈演愈烈的话题。由于高校宿舍管理行为的双重法律属性,则必然带来公权力与平等主体间私权力的冲突。通过高校的人性化管理和学生觉悟性的提高,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会得到圆满解决。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学生宿舍;学生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213-02
  
  大学是千万名莘莘学子心中神圣的殿堂,而宿舍作为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场所,更是大学生在校生活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于是,宿舍生活幸福与否直接影响大学生在校生活质量的高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中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但在现实中,囿于传统观念和行政管理的特色,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很多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关于基本人权规定的。如今,高校学生诉高校侵权案已不是新鲜话题,从公开贫困生私人信息,到开除怀孕的女大学生,高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仅就宿舍管理人员是否有权随意进入学生宿舍检查这一话题,大家就众说纷纭。本文中,笔者仅就日前发生于某高校宿舍管理方面的两件案例作几点法理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大家更多的思考。
  案例一:2007年10月13日晚,山东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等物品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案例二:在案例一发生后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的检查重心从地面卫生转移到搜查违禁电器上。在学生上课不在宿舍的情况下,检查宿舍卫生的宿管科人员私自翻查学生衣柜底、书架内侧及阳台纸盒内的物品……并将查到的违禁电器没收。
  案例发生后,此高校学生反映强烈。案例中涉及两种权力间的冲突问题,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学生们认为学校未经其同意就进入宿舍检查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一、高校宿舍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和权限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我国《教育法》第28条就明确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学生宿舍管理科是高校后勤管理部门之一,经学校授权,其享有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权利。在此层面上讲,宿管科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然而,如果从现代民法的角度出发,高校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大学法人,其与学生之间,就住宿这一问题上更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一层面上讲,学校就是出租人,而学生是承租人,两者间是私法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由于高校宿舍管理行为的双重法律属性,则必然带来公权力与平等主体间私权力的冲突。在本文宿管科检查学生宿舍的两件案例中,宿管科的行政权无疑是对学生隐私权的限制、甚至侵犯。
  宿管科检查学生宿舍的行为可以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和行为的形式合法。前文中笔者已经考查了宿管科的主体资格,在此笔者仅就宿管科行为的权限、程序及内容上的合法性进行考查。
  首先,作为合法的检查行为,宿管科行为的权限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在该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并没有写明宿管科享有的行政权力。在案例二中,我们看到,检查人员竟然将藏在学生衣柜底下的和学生书架内侧的热水棒都搜查出来,可见其检查的范围和力度的彻底性。笔者认为,虽然宿管科检查宿舍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学生安全、防止因使用违禁电器而引起火灾发生,然而就其行为的实施程度来看,已经严重的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
  其次,从案例一的事发过程来看,宿管科的行为在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应在有效的时间内并以合法的形式进行。而宿管科是周六晚上夜进宿舍,更甚者,在其实施检查行为之前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先斩后奏”。其“迅雷不及掩耳”的势态让人瞠目。学生周末休息权及宿舍隐私权的保护根本无从谈起。
  再次,笔者认为,宿管科检查行为内容上的合法性也值得推敲。在案例二中,检查人员是以日常检查卫生的时间和理由进入宿舍,却实施了搜查违禁电器的行为。日常宿舍的卫生检查是对学生宿舍的地面、床铺、卫生情况的一种检阅,仅限于视觉也就是“看”这一层面,而其行为却是“无所不用其极”,全方位的手动搜查违禁电器,其行为确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二、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和学生隐私权
  
  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重大修改,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立法者把“国家尊重合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隐私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被学界和社会普遍认可。
  民法学家张新宝先生指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学生宿舍是高校学子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很多学生将自己的大学生活形容为“三点一线”,这三点之一指的就是宿舍,由此足见宿舍对于大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很多学者将学生集体宿舍视为住宅。他们认为集体宿舍属于学生私己空间,学生可任意摆放自己的物品、衣物,进行私人事务。学生宿舍就像英国谚语中形容的那样,是一个“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纯私人空间,因此。学生在宿舍享有隐私权而不受侵犯。
  然而,笔者认为,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住宅,而学生在宿舍享有的隐私权也不应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权,而应是权限克减后的隐私权。隐私权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规定为可克减性的权利。克减。顾名思义,就是克扣、减少,是指对权利的限制和暂停。学生人校学习后,其有权利接受学校教育,但同时又负有接受学校管理的义务。宿舍不仅是在校学生生活中重要的场所,同时也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点环节。学校在给学生提供舒适、自由的宿舍环境时,还要保障宿舍的公共安全。一栋学生宿舍楼多则可住几千人,少则也有几百人,一人的行为可能会使几千人的利益受损。就我们已知的报道来看,因为个别学生使用违禁电器而酿成整个宿舍楼起火的悲剧屡见报端。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在本文案例中,宿管科突击检查违禁电器的行为是无可厚非,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
  但我们注意到,如果不对高校宿舍管理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它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在校生应当遵守宿管科的规定、接受宿管科的管理,但不是无限制的退让。学生宿舍不同于监狱和兵营。王秀哲博士在对隐私权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的时候,将隐私权的客体要素分成私 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活动三部分。并强调指出:“在私人事务载体中,住宅是最重要的隐私集中地、是个人私生活的最重要的领地。”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宿舍就成为其隐私集中地和个人私生活最重要的领地,他们有权在宿舍进行私人事务而不受不必要的检查和干涉。
  
  三、平衡兩权力间冲突的几点建议
  
  合理地协调个人私利和公共利益是平衡高校宿管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前提。高校宿管权和学生隐私权并不应是案例所表现的对立和冲突,相反,两者应相互配合、相辅相成。高校宿管权是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有序和安全,而学生隐私权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充分的享受自由,行使自主管理,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利益。然而,现实中宿管科的检查人员和学生之间却进行着猫捉老鼠的竞技。温和的检查必然是“无功而返”,因为学生会将违禁电器藏于边边角角;于是,检查人员也“花样百出”,进行“地毯式搜查”。这样的循环将使这两项权力均失去法律意义。我们必须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笔者以为,既然学生的利益是终极目标,那么首先,高校应该改善自身的管理行为。英国著名功利主义法学家吉米·边沁在《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指出,公共福利是个人福利的总和,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所以,必须关心个人,而不是压抑个人。高校宿管科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给学生尽量多的自由空间,靠学生的自主、自觉来维持宿舍秩序与安全。对于宿管科检查人员的行为应作明确的授权并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此,笔者建议,高校应尽快完善宿舍管理条例。宿舍管理条例上应该明确规定宿管科的职权及职权的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行为作法律上的限制。此外,检查人员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适当性原则和告知原则。如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时,应当在学生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让学生本人自己打开储藏柜,而不能由检查人员自行实施。
  其次,应当明确规定学生隐私权和其隐私权的范围。针对高校发生的诸多案例,国家《高等教育法》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学生享有隐私权,如个人信息保密权、交往自由权、宿舍不受非法侵犯权等。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能够提高在校学生知法、维权的意识。针对学生宿舍隐私权的问题,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发动学生干部和宿舍长自主管理学生宿舍,从而带动所有学生自觉维护宿舍安全秩序。
  我们相信,通过高校的人性化管理和学生觉悟性的提高,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会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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