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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新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或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产品和国营农场办集体企业,予以税利优惠。二、新办乡镇企业(不包括烟、酒、焚化品)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免征工商所得税两至三年。三、外地聚居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根据地的贫困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乡镇企业,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四、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百分之十左右税前列支。五、凡借用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