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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收集是政府应对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国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同,但总体上存在着诸如“识别性”的共同核心定义。欧盟与美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方式的特殊性,引申出两者保护路径的不同。欧盟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基础不断细化数据控制方的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美国一方面在隐私权模式之下有所创新,另一方面在判例法、制定法上为数据收集提供法律支撑。欧美路径的差异对中国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立体化方案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