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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住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2013年司法部报送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50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集中管理:(一)对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二)有线索表明其有实施再犯罪风险的;(三)有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恶习,需要实施心理干预的;(四)可能妨害重要公共场所以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公共秩序,尚不构成收监执行条件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表明司法部已意识到在我国建立中途住所的必要性.但是在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该规定.笔者建议社区矫正法应增加建立中途住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