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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的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公司对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文章主要阐述强化公司环境责任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分析了青海省公司环境责任的现状,提出了强化公司责任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 可持续发展 对策
中图分类号:D20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9-226-02
一、强化公司环境责任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公司的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公司环境责任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规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担负起社会赋予它的各项责任。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了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忠实勤勉,造成重大过失负民事赔偿责任。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所负的社会责任有所规定,社会责任首要的是环保责任,其次是安全生产责任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责任。
以往我们只侧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忽视了作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导致我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加剧的原因之一。现在人们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有了新的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不仅仅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它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一个公司如果盲目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了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或者无法与利益相关人维持良好长期的合作关系等,都会损害公司形象,势必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惟一家园。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体现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理所当然是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背负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还要解决经济落后与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问题。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有些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没能兼顾环境保护目标,走的是一条片面发展经济的道路。我国整体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公司的行为不当造成的。据国家环保局统计;我国污染物的排放80%以上都来自企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现代企业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高度危险源,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制约着企业的经济行为,企业也对外部环境产生能动的影响。如果企业不能对社会发挥有益的作用,企业就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报偿。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不顾公众利益,无视它对环境的责任,只求其自身利润最大化,那么它的产品再好,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大量引人注目的数字和触目惊心的事实,向我们一次次发出警告,保护生态环境,义不容辞,时不我待。
二、青海省公司环境责任现状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它不仅是我国乃至世界的气候调节器,而且是我国和南亚地区的“江河源”、“生态源”,是世界上仅有的独特生态系统和世界山地生物物种一个重要的起源和分化中心。由于海拔高,空气稀薄,气候寒冷、干旱,动植物种类少、生长期短、生物量低、生物链简单,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的转换过程缓慢,致使本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青藏高原地区围观念、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落后,局部环境质量虽有所改善。但整体环境在恶化,再加上全球变暖等气候变化也对青藏高原的自然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在发展,并向农牧区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在扩大。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工业结构使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而环境破坏主要表现在由于急功近利、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理、边建设边破坏等原因而引起的植被减少、水土流失、草原退化、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流断流、湖泊枯竭。中国科学院2006年3月28日发布的《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公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青海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低,这与其脆弱的生态环境、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和不合理的工业产业结构有关。
青海省属于西北不发达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比较落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压力比较大,这种现状很容易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急功近利、急与求成的情况。青海工业产业结构表现为以重工业为主,其他工业产业为辅的工业结构布局。能源和冶金工业占了很大比例。青海四大工业园区都位于城市,靠近居民区。这四个园区才处于起步阶段,对处理“三废”问题不够重视。外省在青投资开发碳化硅、电解锌、纯碱、水泥、焦碳、生铁、碳素和中西药等产品的生产过程污染较大,如果环保措施不到位,就会产生污染。水泥生产的污染尤为严重,矿业的不合理开发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大量金农进入三江源地区采金,也是造成那里草原恶化、水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环保意识的薄弱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及设施的不到位,也给自然生态保护区的环境带来污染和破坏。青海省的中小企业发展虽然比较缓慢,但由于监管不严,资金短缺,技术设备简陋、落后,企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环境意识薄弱,存在的污染隐患更大。如青海省湟中铬盐厂的情况就充分证明了这个问题。铬盐厂主要产品是红矾钠(学名“重铬酸钠”),每生产1吨红矾钠,就要产生2.5吨到3吨含铬废渣。废渣中含有大量难以分解的有毒致癌物,渗入地表水和地下水而造成水体污染,摄入人体危害极大。全国十几家铬盐厂都被关闭。但青海省湟中铬盐厂从1984年建成以来,由于没有同步建设环保设施,致使废水、废渣大量外排和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在多年的生产中,大量废渣和渗透的废水对地表水和底下水已经造成严重污染。湟水河支流——小南川河下游谢家村地下水铬超标15倍以上,最高达135倍。其流经的西宁市附近及沿河两岸局部地区的地下水也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谢家村,较之以前,粮食大幅减产,树木枯死,人畜莫名得病。在2004年7月举行的“青洽会”上,已停产的湟中铬盐厂在未进行环保评估的情况下。被长沙弘盛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更名为湟中县鑫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了改扩建项目建设,继续生产红矾钠。两个月后,青海省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但记者在随后的两次实地调查中发现,工厂的建设并没有停。青海省在2004“青洽会”上明确提出了“招商引资拒绝环境污染”的要求,而长沙弘盛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恰恰是在这次会上通过招商引资进来的。这是来自《北京青年报》的一个报道。这不过是青海企业环境污染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这个个案引起我们以下的思考。
1 政府的态度是能否搞好当地环保工作的关键。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压力,对于百姓生活环境的漠视。使得地方领导对于经济发展的关注远远大于环境保护;在政府官员的政绩簿上。环境污染的责任被轻描淡写,即便是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最多也就是引咎辞职,从而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官员对环保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就不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2 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前提。有些公司和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因为能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地方财政增加了收入,地方政府对他们破坏生态和环境的行为就视而不见,也不给予应有的惩罚。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没有纳入其治理成本,有的地方,公司排污的罚款比治污的费用低得多,这使一些公司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违背环境伦理和道德,做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环保部门的职权是环境执法的保障。从上迷事件中我们看到,对于环保部门的决定,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置若罔闻,而执法部门似乎无能为力。面对这些受地方政府保护的公司企业,环保部门的权力显得单薄无助。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是我们环保工作中最大的障碍。
三、强化公司环境责任的对策
《公司法》加强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但还是缺乏系统性,责任不很明确,有些规定过于原則化,不利于实际操作。由于环境立法具有地方性的特点,各个地方除了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地区得到更好的实施,还应该根據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地方法规,来补充国家法律,从而解决地方特有的环境问题。从各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行为,明确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1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各级政府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问题,但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地方政府的失职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为了眼前利益、短期效益,让环境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要有长远的眼光,全局的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当然,这也需要国家制定出更为合理的政绩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要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时由于过失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严厉惩处。加强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对公司的环境执法力度,明确各个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他们的权力得以实现。
2 强化公司环境责任,树立牢固的环保意识。公司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的使命感,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保护好环境,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国家对那些注重环保,爱护生态,对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公司给予政策支持和经济鼓励。衡量一个企业,不能单是看它是否获取了高额利润,还要看它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看它是否尽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增强公司环保意识的同时,还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珍爱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家园的良好氛围。这对增强政府和企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督,发挥重大的作用。
3 完善环保立法。明确相关责任。我们要健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对相关部门不配合环保工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改变现在环保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形成各部门互相支持、互相协调、共同作好环保工作的局面。虽然政府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有所加强,但远远不够。我们看到一些公司和有关人员在发生了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后,才被处罚、追究责任,但平时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却无人过问,无人查询。所以,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申强化环境监管制度,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环境管理和行政诉讼中有法可依。环境监管部门也应认真负责,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从小事抓起,防患于未然。
总之,使公司真正担负起环境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公司肩负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全社会的资源来实现,需要来自各级政府、企业自身、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大力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责编 芝荣)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 可持续发展 对策
中图分类号:D20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9-226-02
一、强化公司环境责任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公司的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公司环境责任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规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担负起社会赋予它的各项责任。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了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忠实勤勉,造成重大过失负民事赔偿责任。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所负的社会责任有所规定,社会责任首要的是环保责任,其次是安全生产责任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责任。
以往我们只侧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忽视了作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导致我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加剧的原因之一。现在人们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有了新的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不仅仅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它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一个公司如果盲目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了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或者无法与利益相关人维持良好长期的合作关系等,都会损害公司形象,势必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惟一家园。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体现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理所当然是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背负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还要解决经济落后与环境破坏的’恶性循环问题。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有些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没能兼顾环境保护目标,走的是一条片面发展经济的道路。我国整体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公司的行为不当造成的。据国家环保局统计;我国污染物的排放80%以上都来自企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现代企业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高度危险源,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制约着企业的经济行为,企业也对外部环境产生能动的影响。如果企业不能对社会发挥有益的作用,企业就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报偿。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不顾公众利益,无视它对环境的责任,只求其自身利润最大化,那么它的产品再好,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大量引人注目的数字和触目惊心的事实,向我们一次次发出警告,保护生态环境,义不容辞,时不我待。
二、青海省公司环境责任现状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它不仅是我国乃至世界的气候调节器,而且是我国和南亚地区的“江河源”、“生态源”,是世界上仅有的独特生态系统和世界山地生物物种一个重要的起源和分化中心。由于海拔高,空气稀薄,气候寒冷、干旱,动植物种类少、生长期短、生物量低、生物链简单,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的转换过程缓慢,致使本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青藏高原地区围观念、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落后,局部环境质量虽有所改善。但整体环境在恶化,再加上全球变暖等气候变化也对青藏高原的自然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在发展,并向农牧区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在扩大。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工业结构使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而环境破坏主要表现在由于急功近利、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理、边建设边破坏等原因而引起的植被减少、水土流失、草原退化、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流断流、湖泊枯竭。中国科学院2006年3月28日发布的《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公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青海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低,这与其脆弱的生态环境、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和不合理的工业产业结构有关。
青海省属于西北不发达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比较落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压力比较大,这种现状很容易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急功近利、急与求成的情况。青海工业产业结构表现为以重工业为主,其他工业产业为辅的工业结构布局。能源和冶金工业占了很大比例。青海四大工业园区都位于城市,靠近居民区。这四个园区才处于起步阶段,对处理“三废”问题不够重视。外省在青投资开发碳化硅、电解锌、纯碱、水泥、焦碳、生铁、碳素和中西药等产品的生产过程污染较大,如果环保措施不到位,就会产生污染。水泥生产的污染尤为严重,矿业的不合理开发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大量金农进入三江源地区采金,也是造成那里草原恶化、水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环保意识的薄弱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及设施的不到位,也给自然生态保护区的环境带来污染和破坏。青海省的中小企业发展虽然比较缓慢,但由于监管不严,资金短缺,技术设备简陋、落后,企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环境意识薄弱,存在的污染隐患更大。如青海省湟中铬盐厂的情况就充分证明了这个问题。铬盐厂主要产品是红矾钠(学名“重铬酸钠”),每生产1吨红矾钠,就要产生2.5吨到3吨含铬废渣。废渣中含有大量难以分解的有毒致癌物,渗入地表水和地下水而造成水体污染,摄入人体危害极大。全国十几家铬盐厂都被关闭。但青海省湟中铬盐厂从1984年建成以来,由于没有同步建设环保设施,致使废水、废渣大量外排和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在多年的生产中,大量废渣和渗透的废水对地表水和底下水已经造成严重污染。湟水河支流——小南川河下游谢家村地下水铬超标15倍以上,最高达135倍。其流经的西宁市附近及沿河两岸局部地区的地下水也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谢家村,较之以前,粮食大幅减产,树木枯死,人畜莫名得病。在2004年7月举行的“青洽会”上,已停产的湟中铬盐厂在未进行环保评估的情况下。被长沙弘盛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更名为湟中县鑫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了改扩建项目建设,继续生产红矾钠。两个月后,青海省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但记者在随后的两次实地调查中发现,工厂的建设并没有停。青海省在2004“青洽会”上明确提出了“招商引资拒绝环境污染”的要求,而长沙弘盛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恰恰是在这次会上通过招商引资进来的。这是来自《北京青年报》的一个报道。这不过是青海企业环境污染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这个个案引起我们以下的思考。
1 政府的态度是能否搞好当地环保工作的关键。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压力,对于百姓生活环境的漠视。使得地方领导对于经济发展的关注远远大于环境保护;在政府官员的政绩簿上。环境污染的责任被轻描淡写,即便是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最多也就是引咎辞职,从而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官员对环保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就不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2 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前提。有些公司和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因为能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地方财政增加了收入,地方政府对他们破坏生态和环境的行为就视而不见,也不给予应有的惩罚。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并没有纳入其治理成本,有的地方,公司排污的罚款比治污的费用低得多,这使一些公司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违背环境伦理和道德,做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环保部门的职权是环境执法的保障。从上迷事件中我们看到,对于环保部门的决定,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置若罔闻,而执法部门似乎无能为力。面对这些受地方政府保护的公司企业,环保部门的权力显得单薄无助。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是我们环保工作中最大的障碍。
三、强化公司环境责任的对策
《公司法》加强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但还是缺乏系统性,责任不很明确,有些规定过于原則化,不利于实际操作。由于环境立法具有地方性的特点,各个地方除了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地区得到更好的实施,还应该根據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地方法规,来补充国家法律,从而解决地方特有的环境问题。从各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行为,明确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1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各级政府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问题,但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地方政府的失职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为了眼前利益、短期效益,让环境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要有长远的眼光,全局的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当然,这也需要国家制定出更为合理的政绩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要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时由于过失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严厉惩处。加强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对公司的环境执法力度,明确各个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他们的权力得以实现。
2 强化公司环境责任,树立牢固的环保意识。公司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的使命感,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保护好环境,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国家对那些注重环保,爱护生态,对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公司给予政策支持和经济鼓励。衡量一个企业,不能单是看它是否获取了高额利润,还要看它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看它是否尽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增强公司环保意识的同时,还要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珍爱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家园的良好氛围。这对增强政府和企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督,发挥重大的作用。
3 完善环保立法。明确相关责任。我们要健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对相关部门不配合环保工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改变现在环保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形成各部门互相支持、互相协调、共同作好环保工作的局面。虽然政府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有所加强,但远远不够。我们看到一些公司和有关人员在发生了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后,才被处罚、追究责任,但平时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却无人过问,无人查询。所以,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申强化环境监管制度,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环境管理和行政诉讼中有法可依。环境监管部门也应认真负责,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从小事抓起,防患于未然。
总之,使公司真正担负起环境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公司肩负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全社会的资源来实现,需要来自各级政府、企业自身、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大力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责编 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