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举证责任之思考

来源 :群文天地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dongjiang8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举证在诉讼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早在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就规定: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法制的不断健全,举证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对举证责任的含义、证明程度、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对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同样也经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认识到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完全由患方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公平,应当减轻患方的举证责任或降低患方的证明程度,由医疗机构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对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不同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专指结果责任或法定的责任,也就是说立法者或法官将举证责任预先进行分配后,若当事人对自己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则要相应地承担败诉的后果,它不能在当事人间转换或转移。
  在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因主要是:1、民事诉讼所涉及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在诉讼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有真伪不明的现象。由于在大多数民事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和所处地位并不相同,一律要求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由此原告一律对不能提供证据而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是不公正的。2、根据“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法院不能以案件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作为借口,仍要依据现有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并依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
  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任意而为,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来讲,是由民事诉讼法先确立了指引性分配规范,从而引导法官或当事人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最终确定举证责任的实际承担方。但是许多情况下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加以确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范围上应当严格的加以限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主要为:遵循公平正义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当事人举证能力原则;遵循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原则;遵循待证事实发生的概然性原则。
  
  二、国外有关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德国法关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德国法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称为“表见证明(An-scheinsbeweis)”,它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出现的典型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事实,以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表见证明”采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它是以单一的问题事实为基础,推定主要事实存在的证明方法。由于其适用的是单一的经验法则,因此,被告只需要提出某一反证即可动摇法官心证,此时,原告需要继续举证。二是原告的举证证明程度为在生活经验上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且通常是向一定方向演变发展的事实,也就是平时所讲的定性化的事实经过,此时即可直接推定过失或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三是“表见证明”理论在本质上属于主观举证责任范畴,并不属于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责任是提出证据的责任,如果未能提出反证,也并不是当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日本法关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本法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称为“大概推定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一般情况判断可认为不是因为有过失损害不至于发生,此时原告能证明损害已发生,并且存在不是因为过失损害不至于发生的情形,就可以大概推定被告有过失,被告必须就其并无过失的事实或其行为提出反证,否则将受到不利的裁判。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大概推定原则”,主要用于认定是否存在过失方面,而很少运用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大概推定原则”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三是“大概推定原则”主要侧重于对事实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是以诉讼中已确定的一定事实状态为基础,借助一般经验判断,其没有直接经历的事实。该原则对于举证责任本身作用不大。
  
  三、我国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规定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又没能收集调查到证据时,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另外,《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专利法》第57条第2款以及《环保法》第41条规定了六种特殊侵权案件类型,并规定对这六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前,对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一直实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患者对医疗侵权事实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行为和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将一般情形下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移转为否认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他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该方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它是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特殊情形。本司法解释的实施对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医院和患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其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导致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过重,导致防御性医疗观念出现,在此并不详细叙述。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也越发凸显的情况下,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相比原来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双推定原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确定医疗机构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具备侵权责任的4个一般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 则,即谁主张、谁举证,4个要件均要由受害的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患者专业知识的劣势和举证能力较弱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条过错推定的条款以平衡医疗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和诉讼地位,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一项在法理上采用了“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患者只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完成了其证明责任,此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第二项和第三项参考了国外的证明妨碍理论。主要针对医院作为强势群体可能倚仗其对病历资料的有利控制地位,对患者取证行为加以阻挠的现象。一旦患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即完成了其对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这一规定也有效弥补了患者举证能力的缺陷。而且,根据之前的审判实践,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往往需要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来确定。而据该法条无需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要患者证明上述引起过错推定的情形的存在即可。这很大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对患者的权益提供了更大的保护。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仍无法平息社会各界、各类群体对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争论。但对比以前完全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证据规定》确定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这种将证明责任较为合理的分配给医患双方的做法,考虑了双方的利益,更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四、加强医患双方的责任
  
  对于日益频发的医疗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使医患双方从相互对抗走向相互信任,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1)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2)强化证据意识,保存好病历、手术记录等相关证据。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加强住院病历的规范管理。(3)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提高医疗行为透明度。随着医疗活动制度化、法制化及患者维权意识的显著增强,医护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医院的诊疗环境、患者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手段、检查项目及目的、治疗目的及效果、病情预后、药物的不良反应、治疗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药品和住院费用等,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选择。(4)加强双方的沟通、对话,最大限度地消除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重复检查、重复服务、重复收费以及因信息不畅造成的误诊误治。(5)有关部门应建立医学、法学相结合的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健全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力争在诉前能够有效解决或化解医患矛盾。同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分散医院侵权赔偿的风险。
其他文献
新时代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生态文明意识将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起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因此,
摘要:学校的教学方式应因时代的改变而变化,体育课程作为学校的基础课程,教学方式不应该千篇一律,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来设定。护理专业性强,体育课程应该根据它的职业特征来进行改革。对于高职护理专业的体育课程,应该更有针对性,目的在于能对以后的护理工作有所帮助。对于护理专业的体育课程要从职业体能、形体礼仪等方面来进行改革。  关键词:高职护理;体育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由于受到城乡二元发展体制的制约,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而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心在农村的义务教育,在信息化教学的背景下,均衡信息化教育是农村教育发展的一次
2014年12月10日凌晨3点41分,整个资本市场正屏住呼吸,准备迎接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钟声:还有43个小时,陌陌就要在美国上市了!   这时,来自于陌陌CEO唐岩老东家网易的一条声明打破了沉寂。   一份“关于前员工唐岩违背职业道德的声明”指出:陌陌创始人、CEO唐岩在网易工作期间存在不法行为,丧失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之便为妻子所在公司输送利益。此外,唐岩还因个人作风问题于2007年被拘10日。  
期刊
患者,男65岁,一年来呃逆、腹胀,经治疗后未见明显缓解,在此期间曾行2次胃镜检查,均未发现异常,近1个月来有所加重,于1999-04-05入院诊治,病人曾做过胆囊切除术,上消化道造影:
在信息化时代,面对着现代化档案管理方式的冲击,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必须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完善事业单位的档案
苏某,男,67岁,系武汉大学教授,从事教育工作35年.平时不嗜烟酒,身体健康.近3年来,易发感冒,常出现咳嗽、胸闷、动则喘气、咳白色泡沫痰等症状.查体:双肺底湿性罗音.舌红苔白
2013年12月28日,新《公司法》被审议通过,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
期刊
摘要:人才培养方案是进行专业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其贯穿着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主线进行学生绿色消费观培育,具有系统性、全程性特点,效果也较好。  关键词:人才培养方案;大学生;绿色消费;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1;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81-01  根据《中国互联网消费趋势报告·2015》,其指出虽然中国高校男女大学生热购产品有
企业的竞争在于人才的竞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核心人才。在成本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把战略性的资源向核心人才倾斜,这是在一些核心人才管理课程上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同样,这句话也始终在A公司老总的耳边回荡。   A公司是一家成长性比较好的企业,随着企业的高速发展,人员的流失率却越来越大。出于公司目前属于创业初期,薪酬定位不高,相对外部来说缺乏一定的人才吸引力的考虑,公司老总及人力资源部提出核心人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