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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法条中的“检察”辞意内涵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检察”不完全一致,也与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检察制度不完全契合.科学界定“检察”辞意内涵,对检察工作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