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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增加的预期违约制度在条文中仅有很少两部分较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实践中较难正确有效的加以适用.该文围绕着合同法立法的原则和特点,预期违约含义的理解,构成要件的界定,救济方式的运用和结果,预期违约对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的对照区别,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多方论证分析,指出这是目前解决正确理解、适用该制度的问题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