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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1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行政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授予方面。(1)招生录取方面。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全国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的差异、性别歧视和违规招生等现象。(2)在行政学籍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是在开除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去留方面存在着违法现象。如有的高校规定“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男女同学同居,开除学籍”等条款。这样的校规校纪都是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高校根据自己的管理情况制定的,不仅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很多情况下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在学历学位授予方面。一些高校在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具备毕业和颁发学位的条件时,却不向其颁发毕业或学位证书。
2 侵犯学生的健康权和财产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学生学习、生活、参加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学生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多次发生学生在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大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权是指学生的财产利益,学生在校期间作为消费者,其财产并不多,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其财产权。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忽视学生财产权表现在:一些高校向学生收取补考费,强制要求新生购买生活用具、不必要或高于市场价的教材等;扣发或擅自动用学生奖助学金;限制学生对教学仪器、教学设备、学生宿舍、教学大楼、图书资料等的使用权;向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没收学生宿舍的违规电器等。
3 侵害学生的名誉和隐私权
近年来,侵害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在各高校频繁上演,最著名的要数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校外同居,被校方勒令退学,女大学生状告母校一案。此案例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对于隐私权的大讨论,焦点主要围绕着高校将违反校纪的处罚决定公布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在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的规定,现实中往往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除此外,泄露学生家庭信息和突击检查学生宿舍等种种行为,实际上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4 侵犯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享有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许多高校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对运作程序的配套规定,使管理显得过于主观化、随意性,其中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其程序漏洞可见一斑。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大多没有机会申辩。即使设置了申诉委员但普遍存在其申诉制度不完善、相关申诉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往往不能有效行使,其诉讼权也得不到保障。
二 高校学生管理中构成侵权的原因分析
1 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模糊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高校在民法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种划分使得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当前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解决了高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明确加以界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授予的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等基本理论问题,因此这种说法只是缺乏斟酌的。
至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我国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并据此常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究竟是否具有可塑性以及哪些行为具有可塑性,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对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给予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使用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疏漏
从总体上看,我国教育立法内容陈旧,语言笼统,不够严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进立法的产物,偏重于管理。以上法规虽然进行了修订,但立法的总体价值导向着眼于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忽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 高校校规制定存在不合法问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定位大部分是义务本位的,一些高校的管理规定修订滞后,“立法”标准不一。很多高校为了管理学生方便,制定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多设置一些义务性条款,高校很少从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制定对应性的权利条款。追根溯源,还是深受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义务本位的影响,强调学校与老师的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管制。但是在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学生自费上学、自主择业,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如果还是习惯性的命令和指挥,不确立权利本位观,继续老一套的不平等待遇,必然会受到学生的质疑。
三 预防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的对策
1 从立法层面确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颁发学历证明、授予学位、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哪一名学生)。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所谓公法人,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课以义务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单位,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而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体。这样,明确了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具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2 转变理念,增强法律意识
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及时转变教育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认真研究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只有“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动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首先,高校要加大法制课程推广的力度,通过法律知识竞赛、座谈会、演讲会等形式鼓励大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学习和法律制度的学习中来。其次,高校要常设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师生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和服务。通过系统的学习使大学生明 确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从而养成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良好习惯。在学校形成浓郁的学法、懂法、用法和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3 强化监督机制
权力制约,已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和内在要素。由于高校的“立法”者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立法”缺乏民主等原因,很难保证高校的校纪校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在处理高校管理的法律问题上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是学生监督,高校应加强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宣传,从制定到颁布,每个环节都让学生对高校有关学生的重要决策和管理行为有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发言评议权等,使学生有机会参与其中,促进对法制的监督。其次,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自治规章“立法”和“执法”监督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监督高校的“立法”,对于高校校规校纪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该修订的要指导修订,该废止的要监督其废止,使高校校纪校规合理合法和进一步完善,以此提高高校的“立法”的质量和依法管理的质量,杜绝因校纪校规的违法而导致的管理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是司法监督,大学自治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监督的理由。
4 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1)建立校内仲裁制度。我们可以在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之外,另设一个仲裁委员会,邀请学术专家、法律专家作为固定的仲裁员,以随机产生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临时仲裁员,共同审查、处理一些行政管理行为、学术纠纷案件,这对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非常有利的。
(2)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并落实听证制度。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请求。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调查,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批准后,正式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时制定具体的听证和申诉程序,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召开学生、教师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增强对学生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行政申诉制度,是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现实中,教育行政申诉案件被安排在信访部门,申诉也并不必然引起法律程序,致使学生申诉往往石沉大海。因此,必须对行政申诉机制和处理程序加以完善,加强处理行政申诉相应机构建设,明确其受案范围,并规范处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伴随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以及我国法制化的深入,高等学校在管理中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减少侵权,将是必然趋势。
1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行政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授予方面。(1)招生录取方面。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全国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的差异、性别歧视和违规招生等现象。(2)在行政学籍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是在开除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去留方面存在着违法现象。如有的高校规定“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男女同学同居,开除学籍”等条款。这样的校规校纪都是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高校根据自己的管理情况制定的,不仅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很多情况下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3)在学历学位授予方面。一些高校在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具备毕业和颁发学位的条件时,却不向其颁发毕业或学位证书。
2 侵犯学生的健康权和财产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学生学习、生活、参加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学生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多次发生学生在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大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权是指学生的财产利益,学生在校期间作为消费者,其财产并不多,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其财产权。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忽视学生财产权表现在:一些高校向学生收取补考费,强制要求新生购买生活用具、不必要或高于市场价的教材等;扣发或擅自动用学生奖助学金;限制学生对教学仪器、教学设备、学生宿舍、教学大楼、图书资料等的使用权;向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没收学生宿舍的违规电器等。
3 侵害学生的名誉和隐私权
近年来,侵害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在各高校频繁上演,最著名的要数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校外同居,被校方勒令退学,女大学生状告母校一案。此案例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对于隐私权的大讨论,焦点主要围绕着高校将违反校纪的处罚决定公布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在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的规定,现实中往往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除此外,泄露学生家庭信息和突击检查学生宿舍等种种行为,实际上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4 侵犯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享有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在高校管理的实践中,许多高校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对运作程序的配套规定,使管理显得过于主观化、随意性,其中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其程序漏洞可见一斑。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大多没有机会申辩。即使设置了申诉委员但普遍存在其申诉制度不完善、相关申诉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往往不能有效行使,其诉讼权也得不到保障。
二 高校学生管理中构成侵权的原因分析
1 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模糊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高校在民法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种划分使得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当前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解决了高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明确加以界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授予的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等基本理论问题,因此这种说法只是缺乏斟酌的。
至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我国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并据此常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究竟是否具有可塑性以及哪些行为具有可塑性,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对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给予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使用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疏漏
从总体上看,我国教育立法内容陈旧,语言笼统,不够严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进立法的产物,偏重于管理。以上法规虽然进行了修订,但立法的总体价值导向着眼于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忽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 高校校规制定存在不合法问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的价值定位大部分是义务本位的,一些高校的管理规定修订滞后,“立法”标准不一。很多高校为了管理学生方便,制定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多设置一些义务性条款,高校很少从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制定对应性的权利条款。追根溯源,还是深受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义务本位的影响,强调学校与老师的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管制。但是在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学生自费上学、自主择业,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如果还是习惯性的命令和指挥,不确立权利本位观,继续老一套的不平等待遇,必然会受到学生的质疑。
三 预防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的对策
1 从立法层面确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颁发学历证明、授予学位、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哪一名学生)。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所谓公法人,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课以义务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单位,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而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体。这样,明确了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具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2 转变理念,增强法律意识
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及时转变教育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认真研究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只有“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动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首先,高校要加大法制课程推广的力度,通过法律知识竞赛、座谈会、演讲会等形式鼓励大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学习和法律制度的学习中来。其次,高校要常设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师生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和服务。通过系统的学习使大学生明 确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从而养成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良好习惯。在学校形成浓郁的学法、懂法、用法和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3 强化监督机制
权力制约,已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和内在要素。由于高校的“立法”者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立法”缺乏民主等原因,很难保证高校的校纪校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在处理高校管理的法律问题上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是学生监督,高校应加强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宣传,从制定到颁布,每个环节都让学生对高校有关学生的重要决策和管理行为有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发言评议权等,使学生有机会参与其中,促进对法制的监督。其次,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自治规章“立法”和“执法”监督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监督高校的“立法”,对于高校校规校纪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该修订的要指导修订,该废止的要监督其废止,使高校校纪校规合理合法和进一步完善,以此提高高校的“立法”的质量和依法管理的质量,杜绝因校纪校规的违法而导致的管理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是司法监督,大学自治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监督的理由。
4 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1)建立校内仲裁制度。我们可以在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之外,另设一个仲裁委员会,邀请学术专家、法律专家作为固定的仲裁员,以随机产生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临时仲裁员,共同审查、处理一些行政管理行为、学术纠纷案件,这对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非常有利的。
(2)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并落实听证制度。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请求。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调查,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批准后,正式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时制定具体的听证和申诉程序,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召开学生、教师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增强对学生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行政申诉制度,是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现实中,教育行政申诉案件被安排在信访部门,申诉也并不必然引起法律程序,致使学生申诉往往石沉大海。因此,必须对行政申诉机制和处理程序加以完善,加强处理行政申诉相应机构建设,明确其受案范围,并规范处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伴随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以及我国法制化的深入,高等学校在管理中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减少侵权,将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