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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我国现时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多元的理论基础,拥有价值上的生存土壤和现实空间。在刑事实体法上,应该既肯定它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契合,又要在现有立法技术上突破传统的偏见和认识误区;在刑事程序法上,应该把刑事和解限制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在刑事三元结构的基础上使参与刑事和解的当事人进行良性互动,通过刑事程序满足实体法践行刑事和解的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