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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420104-0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XX商业银行又推出新一期信托类理财产品。”……近年来媒体的相关报道,不禁让从事银行信托工作的笔者产生了小议银信综合经营准备的冲动。
加入WTO后,我国全面对外开放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业向综合经营方向迈进已迫在眉睫。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其可开展的金融业务日益广泛,我们唯有全力塑造能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相抗衡的市场主体方能迎接挑战。因此,实现综合经营已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而其中银信综合经营则是目前让人最为瞩目的,也是笔者认为最具发展潜力、可塑性最强的。要推进银信综合经营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其间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
目前各国的银信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法人混业模式,即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信托两种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该模式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推行这种模式的条件尚未成熟。另一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混业模式,该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等,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和监管框架在我国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时间内也很难普遍采用这种模式;二是以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信托公司,类似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非银行业务,故此有利于控制风险。日前我国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正是这种模式。
下文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更好地推进银信综合经营这一话题。
一、变革业务监管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金融机构的成立,都需要在一定的监管之下方能规范运作。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也不例外,在过渡期间应以统一监管替代分立监管。借鉴国外的经验,在金融各个部门业务交叉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考虑从分立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问题。只有尽早做出这种决策和安排,才不至于在法律最终做出修订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相关监管机构首先应该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几家监管机构在级别上是平等的,所以建议成立更高的监管机构,以增强监管的权威性。
二、确立政策导向
(一)中间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中流砥柱
当今的社会,存贷利差已越来越小,商业银行依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已无法几何级地扩大盈利空间。因此,中间业务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但是,中间业务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因此其更加需要政策规范指导。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监管机关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包括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加强自身管理,统一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
(二)我国金融业正呈现出综合经营的新趋势,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做了适当的调整
在目前分业经营为主体的体制下,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信托机构等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与此同时,在交行参股信托公司的先行先试基础上,力争在政策上加以倾斜,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为我国全方位地健康地实现综合经营模式创造条件。
三、建立风控机制
反思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发现,除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定位不清等因素外,行业风险转移、释放和化解机制不健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缺失,也是造成该行业风险积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信托业能否在回归主业的转折关头重获新生,不仅需要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更需要相适应的风险缓冲、监控和管理体系。虽然近两年我国信托业务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性的法规,但是风险控制仍然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结合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建立风控机制。
一是在产品设计中引入优先劣后结构。这主要通过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不同来实现。也就是把信托产品的一部分投资份额设定为优先受益权,另一部分投资份额为劣后受益权。二是在产品设计中引入弹性期限结构。在期限和收益的设计上引入“弹性”机制,进行灵活的设计,即信托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提前或延迟结束信托计划。从而为筹集资金或者处理变现抵押物提供时间。三是信托公司内部调剂。通过在信托合同中设定条款,获得授权运用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与本信托财产进行交换,从而实现风险转移,规避流动性风险。四是设立信托调节基金。发起设立一个信托调节基金,当某一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从该基金获得资金受让投资者手中的信托受益权,将风险承担下来,而后再通过对风险的处理,收回资金来归还借用资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XX商业银行又推出新一期信托类理财产品。”……近年来媒体的相关报道,不禁让从事银行信托工作的笔者产生了小议银信综合经营准备的冲动。
加入WTO后,我国全面对外开放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业向综合经营方向迈进已迫在眉睫。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其可开展的金融业务日益广泛,我们唯有全力塑造能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相抗衡的市场主体方能迎接挑战。因此,实现综合经营已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而其中银信综合经营则是目前让人最为瞩目的,也是笔者认为最具发展潜力、可塑性最强的。要推进银信综合经营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其间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
目前各国的银信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法人混业模式,即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信托两种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该模式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推行这种模式的条件尚未成熟。另一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混业模式,该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等,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和监管框架在我国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时间内也很难普遍采用这种模式;二是以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信托公司,类似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非银行业务,故此有利于控制风险。日前我国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正是这种模式。
下文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更好地推进银信综合经营这一话题。
一、变革业务监管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金融机构的成立,都需要在一定的监管之下方能规范运作。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也不例外,在过渡期间应以统一监管替代分立监管。借鉴国外的经验,在金融各个部门业务交叉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考虑从分立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问题。只有尽早做出这种决策和安排,才不至于在法律最终做出修订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相关监管机构首先应该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几家监管机构在级别上是平等的,所以建议成立更高的监管机构,以增强监管的权威性。
二、确立政策导向
(一)中间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中流砥柱
当今的社会,存贷利差已越来越小,商业银行依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已无法几何级地扩大盈利空间。因此,中间业务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但是,中间业务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因此其更加需要政策规范指导。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监管机关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包括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加强自身管理,统一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
(二)我国金融业正呈现出综合经营的新趋势,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做了适当的调整
在目前分业经营为主体的体制下,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信托机构等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与此同时,在交行参股信托公司的先行先试基础上,力争在政策上加以倾斜,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为我国全方位地健康地实现综合经营模式创造条件。
三、建立风控机制
反思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发现,除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定位不清等因素外,行业风险转移、释放和化解机制不健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缺失,也是造成该行业风险积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信托业能否在回归主业的转折关头重获新生,不仅需要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更需要相适应的风险缓冲、监控和管理体系。虽然近两年我国信托业务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性的法规,但是风险控制仍然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结合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建立风控机制。
一是在产品设计中引入优先劣后结构。这主要通过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不同来实现。也就是把信托产品的一部分投资份额设定为优先受益权,另一部分投资份额为劣后受益权。二是在产品设计中引入弹性期限结构。在期限和收益的设计上引入“弹性”机制,进行灵活的设计,即信托公司根据项目进度提前或延迟结束信托计划。从而为筹集资金或者处理变现抵押物提供时间。三是信托公司内部调剂。通过在信托合同中设定条款,获得授权运用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与本信托财产进行交换,从而实现风险转移,规避流动性风险。四是设立信托调节基金。发起设立一个信托调节基金,当某一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从该基金获得资金受让投资者手中的信托受益权,将风险承担下来,而后再通过对风险的处理,收回资金来归还借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