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禁毒执法安全合作是澜湄五国应对日益严峻的流域毒品犯罪的主动选择.澜湄国家各个效力位阶的禁毒合作法律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滞后于流域禁毒合作的实际需要,国际法的权威性不足、双边条约覆盖面窄以及各国国内法刚性规定间的冲突,成为流域禁毒执法安全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阻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应以周边国家融通澜湄命运共同体的共识,全方位增强禁毒法律规范的实效.具言之,推动完善相关禁毒法律规范的顶层构建,提高合作纲领的权威性,完善国内禁毒法体系,使国内禁毒法与国际禁毒法接轨;同时丰富双边条约的内容,扩大条约覆盖范围,压缩法外之地
【机 构】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禁毒执法安全合作是澜湄五国应对日益严峻的流域毒品犯罪的主动选择.澜湄国家各个效力位阶的禁毒合作法律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滞后于流域禁毒合作的实际需要,国际法的权威性不足、双边条约覆盖面窄以及各国国内法刚性规定间的冲突,成为流域禁毒执法安全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阻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应以周边国家融通澜湄命运共同体的共识,全方位增强禁毒法律规范的实效.具言之,推动完善相关禁毒法律规范的顶层构建,提高合作纲领的权威性,完善国内禁毒法体系,使国内禁毒法与国际禁毒法接轨;同时丰富双边条约的内容,扩大条约覆盖范围,压缩法外之地,以期为澜湄国家禁毒执法安全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其他文献
儿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证主体之一,其证言的审查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司法机关的实践难题.在学界,当前研究主要集中于厘清作证资格、作证能力等基础概念以及如何构建儿童证言的特殊取证程序等方面.然而,目前我国儿童证人作证制度并未有效区分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从而导致该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导向和具体标准,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对此,应将研究视角转换至儿童证言的关联性上,通过借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关联性的相关概念,为我国儿童证言的审查设置逻辑关联性和法律关联性的“两步走”审查模式:首先确定儿童证言是否满足事实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是一个逻辑自洽命题,不会因权力配置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以审前为视角,此种主导作用的发挥仍面临着法律监督权之权力属性存在真空、侦查监督权行使之力度略显疲软、认罪认罚从宽之落实效果仍有待改善等问题.立足我国国体与政体,强调检察机关刑事主导地位的主场域应主要限定于审前阶段,且是一种总体性和概然性描述,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程序中都占有绝对性支配地位.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主导性地位,还需从推进《检察监督法》的制定、推动检察机关由消极“纠违”“矫正”向发挥实质引导作用转变、着
《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范围扩大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保障了知识产权相对人在被警告或投诉侵权后因知识产人怠于行使诉权而处于不安状态中的救济权利.基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特殊性,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中双方当事人较侵权诉讼的攻防地位发生转换,且原告当事人并无实体请求权.以致依“规范说”静态界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基础规范和抗辩规范,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此,《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赋予的程序性请求权能够作为衔接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有机枢纽,将静态界定下的基础规范和抗辩规范动态地运用
在泳池等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规定了专有的两档刑罚和四项加重处罚情形.然而,对于行为人实施的猥亵儿童行为的违法性质的判断,理论与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导致性骚扰行为、猥亵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不明.对此,应在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猥亵行为违法性的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应包括侵犯部位、侵犯方式、侵犯时间等行为自身要素和侵犯环境、侵犯主体、侵犯对象等行为外部要素两个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追加了“
2021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证据缺失裁判规则,规定当人民法院发现人民检察院未能移送全案证据材料而通知移送后未能移送的,可根据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其理论逻辑是弱化侦查中心主义,推动具有证据价值的材料尽可能进入法官决策过程,以便庭审实质化改革走向深化.证据缺失裁判规则在适用中存在较大窘境:一是证据生成时的供述自愿保障机制、证据过滤时的隔离制约机制的欠缺,以及证据认定时对外部验证性的过分强调致使选择性证据形成机制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二是证据缺失识别手段有限,操作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三是与原有的程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电子数据进行“特征化”分类,相应的鉴真规则对所有类型的电子数据都进行笼统的适用,分类不精确、鉴真规则的笼统导致实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仍处于不专业、模糊甚至混乱状态.为更好地规范电子数据鉴真,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分类鉴真,在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对电子数据笼统列举的基础上,从电子数据的公开性出发,结合取证难度和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将电子数据分为公开的数据、交互性的数据和单一来源的数据这三类是一种可行的路径.另外,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取证规范、存证规范和审查规范进行分析,构建相应的“识别性”鉴真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网播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方式.近期司法判决中通过认定对象为作品以保护网播利益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回应网播组织的诉求.法律应该承认网播的价值,直接保护网播利益.这是因为:一,著作权制度起源于传播者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没有脱离这一初衷,承认网播价值符合著作权制度的本义;二,不论是从商业社会的作品特点来看,还是从作品自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网播都是新型传播对象价值的来源和判断标准;三,数字时代中的作者更加依赖于网播组织主动维护著作权,以应对分散的侵权行为,避免作品成为公共物品.从
“醉驾入刑”以后,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将量化判断模式作为醉酒状态的唯一证明路径.当前,有关量化判断模式证据规则的规定较为简单,有必要结合及时性及全面性的要求完善量化判断模式下的取证规则,并进一步丰富量化判断模式的认证规则.量化判断模式对驾驶者醉酒状态的认定依赖于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的精确数值,因此,在无法取得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以及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幅度不大的情况下,量化判断模式恐怕无法帮助司法人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引入驾驶能力判断模式认定驾驶者的醉酒状态.由此,可以构建“以量化判断模
环境诉讼中专业意见(鉴定意见及专家咨询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专业意见证明力方面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关系鉴定”“庭外专家”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专业意见证明力的错位与混乱.为补强专业意见在环境诉讼中的证明力,需从专家选任、证据呈示、专业为本、优化参与等方面着力为之,并推动立法的变革与进展.即对于司法鉴定,应设立专门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平台;在法官的指导下保障环境诉讼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当庭说明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以及影响因素;统一规范环境司法鉴定评估机构资质
各国刑事司法体系和精神病学都具有悠久历史,故而,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情况在世界各国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要想掌握每个体系的具体情况是十分困难的.本文的主旨是对精神健康与法国司法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叙述性回顾.随后,我们将讨论司法精神病学这一概念在法国是如何从不存在到应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