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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信仿工作中,笔者接触了一个劳动争议案。1996年6月5日,某纺织厂职工刘某某与厂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5月,刘某某单方撕毁劳动合同,不辞而别,南下打工,另谋高职。厂方多次做工作,劝其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刘某某却振振有辞,辩称: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嘛,现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