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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的性质应是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在单独侵权的基础上废弃以共同侵权理论为主导的侵权证成路径,发现并证成作为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形成机制,以此为基础重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性质和责任构成的基础上,从法律效果、责任分配理论以及体系强制三个角度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