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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争议各方的程序自治权、仲裁庭的程序自由裁量权原则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这一主题,同样作为基础原则,二者之间是否有效力或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是笔者希望解决的一个问题。与此同时,书证开示原则作为一项特殊的证据规则,其正当性依据何在是笔者希望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本文通过逐步探讨书证开示规则下两项原则的运用与互动,得出结论仲裁庭的程序裁量权需受制于当事人的程序自治,其中,程序自治原则为书证开示的正当性提供了第一位的基础,而仲裁庭的程序裁量作为程序自治的补充为书证开示提供了第二位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