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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这样,在企业成立后的纯筹建年度发生亏损就在所难免,但企业筹建期间的亏损税法上不予认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作调增处理,而在税收上允许扣除开办费时,再作调减处理。这样引发了会计上和税收上一系列的差异和相应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本文以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介绍企业涉及开办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