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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客体、立法价值等几个问题,在罪名方面,主张以非法所得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体方面提出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其内容;在立法价值方面,不赞同推定犯罪和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两种观点,认为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层意义的积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