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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对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费用如何入账;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做探讨分析。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我公司是苏州CY公司(下称“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是脱胎于苏州10个工业主管局。自2001年以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了403家企业的改革脱困任务,实现了市属工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通过实施退城进区,完成了49家企业的提高性、扩张性搬迁,推进了苏州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通过制度创新,集团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局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转型,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与此同时,必须解决的是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原10个工业主管局下面各市属控股公司的编制人员,派到各企业重新安排工作,但考虑到这部分人的稳定,是在保留原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派出的。派出期间工资福利仍由原控股公司支付,并将这部分人员关系统一转到纺织控股公司,再由纺织控股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分配到各单位工作,并以劳务发票结算,因此形成了我公司从2008年成立到现在,员工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结算的这种情况。
在会计核算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種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这里所称的职工,不但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企业的管理和组织下,为企业服务的人员。如我公司这类用工形式的人员。
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与税前扣除规定有一定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此类劳务费用要有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但企业不能将劳务费的的工资支出,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提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由于我公司此类劳务费用比例较大,支出的福利费等只能纳税调整,对企业不利。
2012年4月,《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发布。明确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只要能区分为工资类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类支出,并在劳务发票中分别列明,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久旱逢甘霖,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就此解决了!
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开据劳务发票时,按工资、福利、社保费及公积金、税费分别列明。
会计处理:
★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社保公积金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资)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社保公积金税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福利费)
★月末计提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按管理费用-工资数额*0.0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日常按实列支,所得税汇算时按比例计算,超出部分纳税调整)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要正确区分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企业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区分工资薪金、福利等费用,只要是属于与劳动服务相匹配的对价部分,应该是工资部分,明确属于衣食住行等的补贴,就是职工福利支出。实务中特别要注意区分。
另外,在日常实务中,企业除凭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支付一定的费用外,还有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职工、临时工一定的费用。在15号公告实施之前,企业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按照15号公告及其解读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比照本企业正式员工,直接凭自制的工资表,在正确合理区分其中的工资费用和福利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并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其中属于工资费用的,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提职工福利等其他各项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15号公告显示,税务机关更加贴近企业了,并正逐步减少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我公司是苏州CY公司(下称“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是脱胎于苏州10个工业主管局。自2001年以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了403家企业的改革脱困任务,实现了市属工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通过实施退城进区,完成了49家企业的提高性、扩张性搬迁,推进了苏州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通过制度创新,集团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局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转型,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与此同时,必须解决的是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原10个工业主管局下面各市属控股公司的编制人员,派到各企业重新安排工作,但考虑到这部分人的稳定,是在保留原工资待遇的情况下派出的。派出期间工资福利仍由原控股公司支付,并将这部分人员关系统一转到纺织控股公司,再由纺织控股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分配到各单位工作,并以劳务发票结算,因此形成了我公司从2008年成立到现在,员工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结算的这种情况。
在会计核算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種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这里所称的职工,不但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企业的管理和组织下,为企业服务的人员。如我公司这类用工形式的人员。
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与税前扣除规定有一定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此类劳务费用要有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但企业不能将劳务费的的工资支出,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提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由于我公司此类劳务费用比例较大,支出的福利费等只能纳税调整,对企业不利。
2012年4月,《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发布。明确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只要能区分为工资类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类支出,并在劳务发票中分别列明,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久旱逢甘霖,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就此解决了!
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开据劳务发票时,按工资、福利、社保费及公积金、税费分别列明。
会计处理:
★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社保公积金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资)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社保公积金税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福利费)
★月末计提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按管理费用-工资数额*0.0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日常按实列支,所得税汇算时按比例计算,超出部分纳税调整)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要正确区分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企业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区分工资薪金、福利等费用,只要是属于与劳动服务相匹配的对价部分,应该是工资部分,明确属于衣食住行等的补贴,就是职工福利支出。实务中特别要注意区分。
另外,在日常实务中,企业除凭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支付一定的费用外,还有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职工、临时工一定的费用。在15号公告实施之前,企业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按照15号公告及其解读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比照本企业正式员工,直接凭自制的工资表,在正确合理区分其中的工资费用和福利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并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其中属于工资费用的,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提职工福利等其他各项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15号公告显示,税务机关更加贴近企业了,并正逐步减少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