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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的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种权力,是职业教育宏观调控的新举措。强调落实这一举措,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