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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意在研究“公民宗教”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意义。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的“瞬间”,就形成了公意,但学者们在解释公意的形成和实质时,通常过分强调了契约观念的重要性。通过对《社会契约论》文本的细致解读,作者指出,“立法者”和“公民宗教”比契约观念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为重要和根本,并指出了卢梭的“立法者”和“公民宗教”与古代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