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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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姗·哈克教授选编的《意义、真理与行动》(人民出版社2007年,以下简称《真理》)是一本关于实用主义的文集。题目为中译者所加,理由是:意义和真理是实用主义的主要理论,二者最终又都与人的行动有关。类似的中译文集名称以前曾经出现过,比如戴维森的《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商务印书馆1993年,简称《意义》),中文编译者的理由是这些不同的论题有机地融为一体。作为文集的名称,“意义”、“真理”、“行动”等概念可以表示文集所涉及的内容,但是中文译者和编者的理由显然不局限于此。无论是“最终”有关,还是“有机”的融合,在他们看来,把“意义”、“真理”与“行动”这样的东西放在一起,在哲学讨论中即使不是很自然的事情,至少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过我要问:是这样吗?
  从《真理》的内容来看,一些文章与“真理”直接相关,比如“实用主义的真理概念”,“真理与效果”,“真理的制造”,“关于实在和真理,还有什么话要说吗?”,等等,却没有论文的题目涉及“意义”和“行动”。可见“真理”是一个重要概念。我在读书的过程中,对“真理”也考虑得比较多,因此我要具体地问:把“真理”与“意义”结合在一起有没有问题?把“真理”与“行动”联系起来有没有问题?我想,其他人也可以从自己的研究兴趣出发来思考,比如把“行动”与“意义”或“真理”,或者把“意义”与“真理”或“行动”相结合有没有什么问题。
  从以上提到的几篇文章题目可以看出,关于真理的讨论与关于行动的讨论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至少可以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而读过《意义》的人也知道,文章选自戴维森的两本文集:《论行动与事件》,《对真理和解释的探索》,也就是说,行动与真理,在戴维斯本人编文集时,从内容上讲是分开来的。有人可能会不以为然:外国人分开探讨的东西,难道我们就不能放在一起来讨论吗?尤其是字面上说,真理一般指客观事物在认识中的正确反映。根据这样的理解,真理当然应该与行动有关系,因为客观事物在认识中的正确反映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这样的认识当然会影响人的行动。这样来看,把真理与行动结合起来讨论就会是有道理的。甚至由此出发也许还会认为,国外把真理与行动分开来讨论是不对的。问题是,这样的看法不仅包含了我们的认识,还涉及到我们对外国人讨论的问题的理解。因此至少就要考虑,这样的理解是不是有道理?对不对?
  国外关于真理的讨论,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与意义联系在一起,比如《意义》中的文章《真理与意义》。但是把真理与意义放在一起难道没有什么问题吗?顾名思义,意义,一般指句子的意义,词的意义,等等。既然真理是客观事物在认识中的正确反映,即一种认识,它与意义似乎不应该有什么关系。如果有,似乎也只能是非常间接的:比如,真理的表达是以词或句子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真理的表达是有意义的。但是外国人的讨论却不是这种意思。而且,若是把真理的讨论放在语言的表达和语言的意义上,显然降低甚至贬低了真理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实际上,国内确实有学者对这样的研究提出严厉的批评,认为它脱离认识的发展,脱离人们发现和认识真理的能力和条件,是完全错误的。这样来看,真理似乎不应该与意义有什么关系。问题是,这样的思考同样涉及到对外国人讨论的问题的理解,因而也会有一个对不对的问题。
  学习和研究西方哲学,我们会遇到多方面的问题,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语言、思想和文化的差异问题。我觉得,这里关于“真理”(truth)的考虑,比较典型地反映出这些问题。简单地说,这是翻译问题。深入探讨,则是理解的问题。
  在英文中,“truth”是“true”(真的)的名词形式,因此它的本意是“is true”(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东西,或者应该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英文“true”这个词有些奇特。当它做形容词修饰一个名词的时候,它的作用与其他形容词的作用不同。比如,“黄金”的“黄”修饰“金”,说明它具有“黄”这种性质,而“真金”的“真(的)”同样修饰“金”,却不说明它具有“真(的)”这种性质,而是说它具有它应该具有的性质。而当这个词做谓词的时候,它又与其他谓词不同。比如“是红的”、“是哲学家”等等可以适用于专名一类的东西(例如事物的名字),但是“是真的”却只能适用于句子似的东西。西方人,尤其是哲学家,从古到今,总是爱谈论这个问题。问题在于,一旦把它作为对象来谈论,依照语法的要求只能用它的名词形式。所以,这里就有了从形容词“true”到名词“truth”的转换,因此有了两种语词形式。在中文翻译中,“true”一般都译为“真的”,“is true”则译为“是真的”。这样的翻译是正确的,也不会造成理解的问题。但是当把它的名词形式翻译为“真理”的时候,问题就来了。因为“真理”这一概念中“理”的色彩太浓,味道太重,意思太强,因而会使人想到认识、道理、观念、思想等等,而不会想到“是真的”这种意思。而理解“truth”,最重要的是从这种名词形式本身,首先应该看到它所表达的是什么,它的本意是什么。因此我认为,“真理”这一译名是有严重问题的。我们应该放弃这一译名,而采用“真”。当然,关于真,人们也许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无论如何,它的本意离不开“是真的”这种意思,因此没有“理”的意思。
  如果从“真”出发,前面说的一些问题就比较容易理解了。真与意义无疑是有联系的,一个句子的意义怎样,是不是真的,当然是可以考虑的问题。而且真与句子的意义相关,也是自然而然的。同样,真与行动的关系不大,至少没有显然的直接的关系。大概正是因为这样,苏姗·哈克在《真理》的导论中关于真谈论了许多,也涉及到意义,但是对行动却没有什么提及。而戴维森在编自己的文集的时候把“行动”和“真”定为两个不同的题目。如果再仔细一些分析,戴维森的著名论文《真与意义》则直接把真与意义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他正是从真出发来探讨意义。此外,他把与真相关的文集命名为《对真与解释的探索》,“解释”的意思尽管非常宽泛,却与意义相关,因此真与意义的联系也是自然的。还有,前面提到的《真理》中的几篇文章题目,若是说“真与效果”,“真之制造”,“关于实在和真,还有什么话要说吗?”,难道不是更自然吗?因为,是真的与效果是不是相关,大概是需要考虑的;是真的乃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导致是真的,显然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实在的和真的是不是一回事,有没有什么关系,更是哲学家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
  这样的考虑也许有些表面化,甚至有些望文生义。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里的问题,让我们看一看《真理》中詹姆士的两段话:
  “任何词典都会告诉你们,真理是我们某些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和实在的‘符合’,而虚假则意味着与‘实在’不符合。”(引文1)
  “一个观念的‘真实性’不是它所固有的、静止的性质。真理是对观念而发生的。它所以成为真,是被许多事件造成的。”(引文2)
  同时,也请允许我把其中相应的“truth”改译为“真”如下:   “任何词典都会告诉你们,真乃是我们某些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和实在的‘符合’,而假则意味着与‘实在’不符合。”(改引文1)
  “一个观念的‘真’不是它所固有的、静止的性质。真对观念而发生。它变成真的,通过事件而成为真的。”(改引文2)
  用不着详细分析和深入探讨这里的差异,直观上至少可以提出两个问题:其一,“真理”是概念的性质,“真”是概念的性质,哪一种说法会有问题呢?或者说,哪一种说法更容易理解呢?其二,对原文同一个“truth”,采用一个“真”来翻译好呢,还是采用“真实性”和“真理”两种不同的译法好呢?或者,“真实性”与“真理”的意思一样吗?
  顺便说一下,在我国哲学译著中,truth的译法绝不只是这两种,还有:“真”、“真性”、“真理”、“真实性”、“真理性”、“真值”、“为真”、“真理概念”等等。《真理》采用了“真”、“真理”、“真理性”、“真实性”等几种译法,有一篇文章的题目还采用了“真”,即“信念、真和推理”。不论就某个局部是不是容易理解,如此之多不同的翻译对于我们理解西方哲学家关于“truth”的论述肯定是不利的。我不赞成这样做。我在翻译中一般只用“真”,比如奎因的《真之追求》。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在逻辑中把“truth”理解为“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逻辑学家讨论真假,而从哲学出发则应该把它理解为“真理”,因为哲学家讨论真理。换言之,在这个问题上,逻辑学家与哲学家的理解是不同的。我不太同意这样的看法。在我看来,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所探讨的“truth”是同一个东西,即都是“istrue”那种意义上的东西,只不过他们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中国学者讨论这个问题,确实有些不太一样。一方面,人们讨论一套自己的或者说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问题。在这样的讨论中,也许人们已经形成了一种既定的关于真理的看法和理论,甚至是一种语言和文化背景,比如人们讨论真理的认识过程,讨论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区别与联系,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哲学,包括翻译西方哲学著作和讨论其思想。我认为,人们仍然可以继续前一个方面的讨论,这样的讨论也许可以不考虑西方人关于真的论述,且不论相关的借鉴是不是会有帮助。但是至少在后一方面,我们应该从西方文本出发,认真理解其思想内容,进行细致的研究和讨论,而不应该想当然地以为他们所讨论的truth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不假思索地把truth翻译为真理,并以真理来理解truth。所以我认为,围绕哲学中的“真理”与“真”,绝不是简单的翻译问题,而主要是理解的问题。由于这里牵涉到语言、思想、文化等诸多因素,因此是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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