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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宜被界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从形式上看,土地开发权的客体为特定地块空间的容量;对特定地块的空间容量能够在法律上实现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因此土地开发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形式特征。从实质上看,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不仅是拓展和深化土地权利体系的需要,而且亦是土地管理市场化改革实践的需要。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制资源,推动这一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