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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部环境改变的必然选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针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制约因素,基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视角,对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本文研究提出:应加快立法,确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明确主监管职能,实施功能监管;运用并表监管等工具,加强集团监管;重视内部控制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严格“防火墙”和客户利益保护制度;强化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复合型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化转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发生明显变化,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综合式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改革,成为世界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流趋势。2001年我国加入WTO,随着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条件不断成熟,金融控股公司等创新性、综合式金融组织的发展,成为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部金融环境改变的必然选择。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其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显现,因此,研究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科学、有效、系统的综合及协调监管体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迫切的实际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可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其二,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一种业务,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五年多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成效初现,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已经形成,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得到改善,金融业资产和实力得到壮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四种模式,其主要区分依据是控股母公司的行业属性,详见表1:
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国有商业银行。例如,建行在2010年初控股合肥兴泰信托并更名为建银信托。
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平安保险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集团成为第一家获得全国性银行牌照的保险机构。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各类金融牌照齐全,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也可归于此类。
第三类是产业资本控股模式,以实业公司为主体的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五矿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
第四类是地方政府对所属的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重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上海市金融办、北京市金融办等。
二、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及其制约因素
1.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我国金融业经历了综合经营、分业经营的演变。我国1994年正式提出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开始分业经营,基本确立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全形成。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
2.当前体制的制约因素与改革需要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要对这种模式施以有效监管,必须以法律条款形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
第二,监管体系结构有待调整。由于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结构的现状,产业资本介入金融领域之后,金融控股公司很容易导致风险交叉传染。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是我国央企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下设的金融机构只能借助行业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由于缺乏对央企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监管主体,因此产融结合下的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其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尚待规范。对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尽管作为其核心的母公司或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通过股权运作等,它也可以对实际经营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各子公司,从业务、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施加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或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仅靠各金融子公司原有的机构监管者,无法从全局上掌控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审慎经营。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作为集团组成部分的单个子公司,虽是受监管实体,但其经营安全性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影响,需要从集团整体高度综合考虑。此外,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非金融子公司,在其从事类似管制实体的业务时,也需要施以适当的监管。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运营潜在的巨大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金融自身的脆弱性,必然导致巨大的金融资产与有限的自有资本之间的矛盾。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前身多为国有银行或大型国有实业集团,在国家行业准入限制政策的保护下,长期处于非自然垄断状态,形成了巨大的资产规模。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应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监管体制还不成熟,使它们源于金融属性本身的固有风险会变得更具潜在危害性。其次,金融资本的趋利本能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逃避监管的冲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市场经营特点,为它逃避监管,追逐利润提供了便利。再次,大量金融资本参与的表外业务具有虚拟性和极大的不可预测性,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侵袭。
第五,全球金融危机后对金融业监管体制的重新审视。自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这将带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程序的启动。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重新构建本国监管体制以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商业化转型现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9年,我国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建、工、农、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以后又通过市场化途径承接了交行、中行、建行和工行等剥离的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截至2010年6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处置25,400亿元的不良资产,支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推动了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改革发展,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了社会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完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问题金融机构托管清算和问题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战略投资方式,逐步拓宽了原有业务领域,同时,为有效管理和整合资本金中的非现金资产,设立了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平台和实业平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之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政策导向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财政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一直在研究。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第一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方向,即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业务有特色、运作规范化”的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服务企业。2008年2月颁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向有业务特色、运作规范的适应性金融企业转型”,“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从政策层面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机构向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综合金融企业转型,这一改革方向非常明确。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现状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深入,四家资产公司均已基本形成以不良资产经营为主业,同时开展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综合金融业务的格局。目前,这些平台公司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不良资产主业起到了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逐步构建业务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已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金融业务平台分布情况见表2。
2010年6月,信达商业化转型试点方案首先获得国务院批准,确立了“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重点的综合化、国际化金融服务商”的发展战略。2010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均不同程度的实现了大幅提升,其中,信达90亿元,华融20亿元,东方10亿元,长城8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与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经营优势进一步提升。
四、对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1.加快立法,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为适应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在美国等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都相应调整各自的金融法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生存、发展与规范提供法律环境。对我国而言,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认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地位,以法律法规形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方式、业务形式、会计方法、对子公司的财务权限,以及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等。
2.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明确主监管职能,实施功能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监管,即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商解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职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则应明确银监会的主监管职能。
3.运用并表监管等工具,建立对集团整体的有效监管机制。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于,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影响集团整体的财务安全。根据新近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会将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股改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指引》中对并表监管的范围、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资产公司集团的最低资本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银监会还应尽快出台针对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的资本金、内部交易、全面风控、股票投资等做出细化性的监管指引。
4.重视对内部控制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内部风险控制链,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提升效率。监管机构应从资本、偿付能力等角度出发,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尤其重点关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内部交易。监管机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并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以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或澳大利亚的PAIRS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以及口径上报财务报表与有关资料,根据评级方法,给予评级。监管机构通过风险评级机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变化及导致风险变化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经营,同时把监管结果反馈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促使其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5.严格“防火墙”制度和客户利益保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的最大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金融控股集团内实体间的关联交易,例如相互担保、抵押,或者为了避税相互转移利润等,都会集聚和放大集团的系统风险。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必然会使用到其下属各关系企业的客户资讯。所以,严格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避免客户信息被滥用很重要。对于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要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等,防止“多米诺”效应带来的风险传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隐私、资讯分享的政策与程序等,监管机构要制定特别条款加以规范,对违反客户资料保密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
6.强化有效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构建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政策协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监管当局之间不仅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确立和强化这种机制,促使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应建立与其他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逐步构建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
社,2002.
[3]吴晓灵主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8.
[4]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5]相关法规制度:《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法》、
《保险法》、《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7]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
[8]《2010-2011年度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1.
[9]薛薇.浅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特区经济,2006.
作者简介:
左武(1974年9月—),男,助理研究员,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与产业竞争力,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化转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发生明显变化,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综合式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改革,成为世界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主流趋势。2001年我国加入WTO,随着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条件不断成熟,金融控股公司等创新性、综合式金融组织的发展,成为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部金融环境改变的必然选择。
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进入关键时期,其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显现,因此,研究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科学、有效、系统的综合及协调监管体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迫切的实际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可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其二,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一种业务,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五年多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成效初现,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已经形成,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得到改善,金融业资产和实力得到壮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四种模式,其主要区分依据是控股母公司的行业属性,详见表1:
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国有商业银行。例如,建行在2010年初控股合肥兴泰信托并更名为建银信托。
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即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平安保险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集团成为第一家获得全国性银行牌照的保险机构。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各类金融牌照齐全,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也可归于此类。
第三类是产业资本控股模式,以实业公司为主体的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五矿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
第四类是地方政府对所属的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重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上海市金融办、北京市金融办等。
二、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及其制约因素
1.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我国金融业经历了综合经营、分业经营的演变。我国1994年正式提出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开始分业经营,基本确立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全形成。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
2.当前体制的制约因素与改革需要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集团模式的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要对这种模式施以有效监管,必须以法律条款形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
第二,监管体系结构有待调整。由于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结构的现状,产业资本介入金融领域之后,金融控股公司很容易导致风险交叉传染。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是我国央企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下设的金融机构只能借助行业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由于缺乏对央企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监管主体,因此产融结合下的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其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尚待规范。对金融控股集团而言,尽管作为其核心的母公司或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通过股权运作等,它也可以对实际经营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各子公司,从业务、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施加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或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仅靠各金融子公司原有的机构监管者,无法从全局上掌控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审慎经营。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作为集团组成部分的单个子公司,虽是受监管实体,但其经营安全性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影响,需要从集团整体高度综合考虑。此外,对金融控股集团内的非金融子公司,在其从事类似管制实体的业务时,也需要施以适当的监管。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运营潜在的巨大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金融自身的脆弱性,必然导致巨大的金融资产与有限的自有资本之间的矛盾。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前身多为国有银行或大型国有实业集团,在国家行业准入限制政策的保护下,长期处于非自然垄断状态,形成了巨大的资产规模。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应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监管体制还不成熟,使它们源于金融属性本身的固有风险会变得更具潜在危害性。其次,金融资本的趋利本能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逃避监管的冲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市场经营特点,为它逃避监管,追逐利润提供了便利。再次,大量金融资本参与的表外业务具有虚拟性和极大的不可预测性,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侵袭。
第五,全球金融危机后对金融业监管体制的重新审视。自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这将带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程序的启动。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重新构建本国监管体制以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商业化转型现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9年,我国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建、工、农、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2004年以后又通过市场化途径承接了交行、中行、建行和工行等剥离的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截至2010年6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处置25,400亿元的不良资产,支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推动了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改革发展,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了社会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完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问题金融机构托管清算和问题资产重组的过程中,通过战略投资方式,逐步拓宽了原有业务领域,同时,为有效管理和整合资本金中的非现金资产,设立了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平台和实业平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之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政策导向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财政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一直在研究。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第一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方向,即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业务有特色、运作规范化”的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服务企业。2008年2月颁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向有业务特色、运作规范的适应性金融企业转型”,“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从政策层面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机构向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综合金融企业转型,这一改革方向非常明确。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现状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深入,四家资产公司均已基本形成以不良资产经营为主业,同时开展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综合金融业务的格局。目前,这些平台公司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不良资产主业起到了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逐步构建业务特色,打造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已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金融业务平台分布情况见表2。
2010年6月,信达商业化转型试点方案首先获得国务院批准,确立了“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重点的综合化、国际化金融服务商”的发展战略。2010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均不同程度的实现了大幅提升,其中,信达90亿元,华融20亿元,东方10亿元,长城8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与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经营优势进一步提升。
四、对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1.加快立法,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为适应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在美国等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都相应调整各自的金融法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生存、发展与规范提供法律环境。对我国而言,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认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地位,以法律法规形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方式、业务形式、会计方法、对子公司的财务权限,以及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等。
2.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明确主监管职能,实施功能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监管,即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商解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职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则应明确银监会的主监管职能。
3.运用并表监管等工具,建立对集团整体的有效监管机制。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于,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影响集团整体的财务安全。根据新近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会将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股改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指引》中对并表监管的范围、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资产公司集团的最低资本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银监会还应尽快出台针对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的资本金、内部交易、全面风控、股票投资等做出细化性的监管指引。
4.重视对内部控制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打造内部风险控制链,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提升效率。监管机构应从资本、偿付能力等角度出发,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尤其重点关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内部交易。监管机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并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以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或澳大利亚的PAIRS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以及口径上报财务报表与有关资料,根据评级方法,给予评级。监管机构通过风险评级机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变化及导致风险变化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经营,同时把监管结果反馈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促使其不断强化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我风险管理能力。
5.严格“防火墙”制度和客户利益保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的最大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金融控股集团内实体间的关联交易,例如相互担保、抵押,或者为了避税相互转移利润等,都会集聚和放大集团的系统风险。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必然会使用到其下属各关系企业的客户资讯。所以,严格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避免客户信息被滥用很重要。对于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要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等,防止“多米诺”效应带来的风险传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隐私、资讯分享的政策与程序等,监管机构要制定特别条款加以规范,对违反客户资料保密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
6.强化有效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构建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必须加强合作,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政策协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监管当局之间不仅应依据法律法规或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确立和强化这种机制,促使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应建立与其他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逐步构建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
社,2002.
[3]吴晓灵主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8.
[4]201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5]相关法规制度:《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法》、
《保险法》、《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7]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
[8]《2010-2011年度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1.
[9]薛薇.浅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特区经济,2006.
作者简介:
左武(1974年9月—),男,助理研究员,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与产业竞争力,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