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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于犯罪本质论出发,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支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且不能给予合法说明的否定评价,而非有罪推定;其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论出发,是超常规形态的多样性行为方式,而非"持有"或"不作为";"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从犯罪构成论出发,是犯罪构成符合事由,而非程序上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