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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好意同乘受损害时,减轻供乘人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好意同乘原则有例外规定一一如果供乘人有重大过失,那么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干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