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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共修改9条(第9—13条、第26条、第46条、第55条、第58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认证机构设立由“先证后照”修改为“先照后证”;认证机构审批时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取消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取消认证标志备案;取消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