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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是司法判决可接受性概念的理论来源,它关心裁判听众对裁判的态度,强调判决通过修辞对听众的说服;说服不能保证裁判证成的合理性,因此需强调以体现交往理性的法律商谈为路径去实现合理的可接受性。修辞论辩作为一种具体方法论,是对逻辑功能缺陷的填补和主体行为的互动;以法律修辞的方式可提升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