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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3年8月,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协商决定成立合资企业,签订了合资合同并通过了合资企业章程,订明:合资三方各投入资金200万元,共计600万元,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一次缴清,合资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企业承担责任。合资合同由丙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3年10月12日批准生效,同日,丙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资企业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