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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司法程序是不断变化的。成丰年间,在镇压“匪乱”的过程中,常常是军营、州县官、团练讯明后即可执行正法,事后报告。自同治二年毛鸿宾郭嵩焘提出将复审之制引入就地正法后,州县审讯后增加了一个府州或道复审的环节。尤其是光绪八年经过一场关于是否取消就地正法的大讨论后,州县官审讯后的复审之制趋于细化,并要依据路途远近或将犯人解赴府州或道复审,或无需解勘犯人,而由督抚派员前往复审。但此后在实践中又趋向简化。与此同时,种种借口事情紧急、案情重大而直接由州县审判、报按察司(后为提法司)核明、督抚批饬即行正法的情况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