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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是不确定的,不可能给法下永恒的定义。当前我国主流法学理论教科书中所界定的法定义,由于受斗争范式的影响,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谐范式下的法定义应为:法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的、正义的、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是由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有意志地对人与人在实践中产生的沟通、交流行为规则加以制定、认可并实施,它首先以公民的自觉遵守为根本,其后以隐性的强制力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