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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实现了我国依法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目标,但由于立法范围不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政府部门改革仍未完成,导致没有彻底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目标;由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没有具体要求,导致社会公众监督可能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不尽快立法解决,仍将严重威胁到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