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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新华社播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对《条例》进行—番“小小的手术”,完全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法理使然,修改内容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变更等方面的内容。新《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加上同日施行的《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同构成现行物业管理新规。下面,笔者从现实案例出发,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新规下的行为规则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