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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暴露出无因管理之债与侵权之债在选择上存在困境。根据传统要件理论,两种债务相去甚远,但详细分析,实际上存在诸多共性;无因管理之债的赔偿规定不明,也是诉讼选择困难的原因。鉴于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案由选择应当保持宽松的态度,案由选择并不最终决定事实和法律关系,更不最终决定判决结果;立法上应当完善无因管理之债的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