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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公告》第六条规定:(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