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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权利对应的是国家环境义务,环境权益的公众性、环境保护的复杂性要求国家须有所作为,而传统的给付义务无法对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全面适当的回应。无疑,从一种更广义的给付义务出发,阐述国家环境给付义务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具体论述国家环境给付义务的类型、范围以及国家违反环境给付义务的责任形式问题,构建新时期国家环境给付义务体系,在当前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