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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国内外对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态度和规定,指出关键是把握好基因专利的“三性”审查,并结合本国的实情和特定的历史背景。认为基因序列在其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作为保护范围;对专利基因的同源序列和含该专利基因的动植物后代和种子,不应一概给予保护;对专利基因尚未发现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功能,不能作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应在其被发现后另行授予用途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