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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制定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措施并严格执行,那还不如不实施实名制
继银行存款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等实名制后,又一系列实名制的浪潮席卷而来,微博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最近,有消息称“快递实名制”也可能马上要迎面而来。而在浙江绍兴,“快递实名制”已经开始试行。
“快递实名制”的到来有其深刻的背景。近年来,通过快递运送违禁物品甚至实施邮递爆炸的犯罪事件剧增,已经威慑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秩序。2月6日,广州天河区发生一起邮包爆炸案件,收件人面部手部被炸伤。此前,2011年8月14日,位于杭州市中心的刀茅巷圆通快递公司发生爆燃事件,造成公司两名女员工受伤。而据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王永利介绍,仅2010年,国内就查获大量通过快递渠道的违禁品,其中毒品案件327起、各类危险品1400余起。
“快递实名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强烈反应。赞同者认为“快递实名制”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与公共秩序,而反对者则认为这可能侵犯公众的隐私权等权利。其实,谈到实名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须谨慎地区别对待。比如说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与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就显然不同。
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与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相比,对权利的侵犯更为严重,须更加谨慎稳妥。实施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可能会比较有效地遏制网络谣言、诽谤或者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但同时,则可能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及隐私权,也就是说这种实名制隐含着对公民权利的重大侵犯之虞,在公民言论自由、批评权利、隐私权与防范网络谣言等的博弈中,我的天平倾向于前者。
相比之下,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等实名制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的侵犯略小,此两种实名制的实施,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侵犯,但不存在对公民言论自由、批评权利等重大自由与权利的侵犯,而可能带来的好处则是让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得到更有效的保障,那么,在这种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博弈中,我可能就倾向于后者,倾向于实施实名制。
以上的区别方法是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即一项措施保护的权利要重于限制的权利,如果限制的权利可能轻于被保护的权利,这种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不过,原则上支持实施“快递实名制”并不表明无条件地支持实施“快递实名制”,支持的前提条件是,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相关规定必须落到实处。
不过,目前来看,保障公民隐私权的现状不容乐观。有些部门光制定实名制,却没有相关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措施;有些部门虽然规定了保障的措施,但寥寥几条,根本无法操作;还有些部门制定的措施不过是在纸上,根本无法约束现实中的权力。
而“快递实名制”能否起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目的,也要打上一个问号。例如,虽然浙江绍兴试水“快递实名制”成效显著,但这主要有赖于绍兴警方常年不懈的监管,如果将之推广到全国,成效就很难预见。比如手机实名制推行后并未严格执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办出无数张手机卡,无辜人莫名其妙地背上高额欠费的投诉事件屡屡发生。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此法条亦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如果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恐怕利用快递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也能大量遏制,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在执行中几乎流于形式。
如果我们不能制定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措施并严格执行,如果我们制定的实名制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执行,那么,或公民隐私权严重受到侵犯,或是制度无法执行,无论何种,政府公信都会因此受到挑战,那还不如不实施实名制,“快递实名制”还得三思而后行。
继银行存款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等实名制后,又一系列实名制的浪潮席卷而来,微博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最近,有消息称“快递实名制”也可能马上要迎面而来。而在浙江绍兴,“快递实名制”已经开始试行。
“快递实名制”的到来有其深刻的背景。近年来,通过快递运送违禁物品甚至实施邮递爆炸的犯罪事件剧增,已经威慑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秩序。2月6日,广州天河区发生一起邮包爆炸案件,收件人面部手部被炸伤。此前,2011年8月14日,位于杭州市中心的刀茅巷圆通快递公司发生爆燃事件,造成公司两名女员工受伤。而据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王永利介绍,仅2010年,国内就查获大量通过快递渠道的违禁品,其中毒品案件327起、各类危险品1400余起。
“快递实名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强烈反应。赞同者认为“快递实名制”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与公共秩序,而反对者则认为这可能侵犯公众的隐私权等权利。其实,谈到实名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须谨慎地区别对待。比如说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与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就显然不同。
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与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相比,对权利的侵犯更为严重,须更加谨慎稳妥。实施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可能会比较有效地遏制网络谣言、诽谤或者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但同时,则可能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及隐私权,也就是说这种实名制隐含着对公民权利的重大侵犯之虞,在公民言论自由、批评权利、隐私权与防范网络谣言等的博弈中,我的天平倾向于前者。
相比之下,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等实名制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的侵犯略小,此两种实名制的实施,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侵犯,但不存在对公民言论自由、批评权利等重大自由与权利的侵犯,而可能带来的好处则是让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得到更有效的保障,那么,在这种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博弈中,我可能就倾向于后者,倾向于实施实名制。
以上的区别方法是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即一项措施保护的权利要重于限制的权利,如果限制的权利可能轻于被保护的权利,这种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不过,原则上支持实施“快递实名制”并不表明无条件地支持实施“快递实名制”,支持的前提条件是,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相关规定必须落到实处。
不过,目前来看,保障公民隐私权的现状不容乐观。有些部门光制定实名制,却没有相关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措施;有些部门虽然规定了保障的措施,但寥寥几条,根本无法操作;还有些部门制定的措施不过是在纸上,根本无法约束现实中的权力。
而“快递实名制”能否起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目的,也要打上一个问号。例如,虽然浙江绍兴试水“快递实名制”成效显著,但这主要有赖于绍兴警方常年不懈的监管,如果将之推广到全国,成效就很难预见。比如手机实名制推行后并未严格执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办出无数张手机卡,无辜人莫名其妙地背上高额欠费的投诉事件屡屡发生。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此法条亦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如果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恐怕利用快递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也能大量遏制,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在执行中几乎流于形式。
如果我们不能制定好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措施并严格执行,如果我们制定的实名制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执行,那么,或公民隐私权严重受到侵犯,或是制度无法执行,无论何种,政府公信都会因此受到挑战,那还不如不实施实名制,“快递实名制”还得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