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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案)已正式通过,其大专院校教师由以往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变更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助教作为教师的身份取消,明定其职能为协助教学及研究工作,在讲师与副教授之间增列助理教授层级。新法从1997-1998学年度开始适用。有关助理教授的任用资格将比照目前的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