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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可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获得节能资金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办法》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