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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家,中国春秋时期著名思想流派,其以老子为首的道家思想例如“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等思想脱节,导致中国司法制度在设计上也很少借鉴传统法律思想,由于中国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们也分析一下“无为而治”思想的主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产生重要的影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当今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要内容以及它对我国依法行政法律文化建立和运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一、“道法自然”的内涵
“道”
老子《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这里“道”,老子认为“天”源于“道”,人之本性源于“天”,因此更源于“道”。“道”生养万物的性质就是“德”。由于生命的源头来源于“道”,“道”的本性就是万物的本性,因此,“道生一”,即“道生元”、“道生德”,“一生二”即产生“阴阳”或日对立,“二生三”指“阴阳”必然在一定时空构成的宇宙中才能“生化”、“运行”,从而才有“天”、“阴”、“阳”这三者“三合二后生”,生出万物之理。在这个意义上,“道生一”再,即“道生元”由、“道生德”,再由这个“德”之“本性”产生天地,由天地、阴阳之“性”产生万物和人,由人产生“社会法则或确定法律”。在道家的观念里,“道”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和本源,所有人定法都必须受制于它,服从它,从它那里获得力量源泉。
“法自然”
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就是“道法自然”的理念。老子理解的“法自然”即“生而不有,长而弗宰”,恰合于“自然”的原初义,“法自然”一词表达了人要遵循法律,法律遵循自然规律。道家认为,天地人处于一个相互感应的系统之中,人与天地万物、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道家要求一切国家法都必须服从于自然理性的思想,而且这种思想被儒家吸收从而丰富儒家思想。
老子把自然作为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将“天”产生的根源都归之于道,便赋予了自然之道最高法则的意义。老子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从很多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制约人们言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最主要的体现是:道与仁义礼法等相比,是最高的原则,而且道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具有无往不胜的力量。另一方面,老子还用“自然之道”的哲理来论证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法文化要素分析,主要可以提炼为:立法上,道法是依据制定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春秋末期王权旁落的现象提出的,是期望有新的代表“道”的绝对权威产生并获得力量。从法的形式结构而言,法律制度也应当与天道自然相一致。制定法律制度要仿效自然的状态,才能使之与自然界和谐相处,达到生生相息,永无枯竭的状态。
二、“无为而治”的内涵
“无为而治”是“道法自然”的具体实施途径,通俗的说“道法自然”是内在规律,“无为而治”是根据内在规律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实施手段。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进而达到“无为而治”,其“无为而治”的思想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十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即统治者要克服自己的私欲,要薄赋轻敛,廉政轻邢。反对法令膨胀,穷兵黩武,有管理而不干涉,有君主而不压迫,让人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人民就能够平安富足,社会自然能够和谐安稳。另一方面要求被统治者无欲无求,这里的“无为”既不是指对一切无所谓,也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妄为,民众得到自我满足,就不能生出多余的欲望,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要顺应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且按照客观规律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不能轻易变更,当人们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尽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努力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承前所述,一切事物的“本性”源于“道”的“本性”;人应该“外其身”即“无我”的面对一切,就是不站在自私的角度行为,而是站在“无私”的角度行为。因为无私,才能站在“道”的立场而非自我的立场看问题,不以我的意志去凌驾客观规律,去违背客观规律妄为,而是顺应事物的“本性”行为。故“无为”用更现代之语言表达,即是顺应客观规律而为。人效法道的落脚点是自然之法则,唯有“自然”才是正常。
三、“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思想对中国依法行政法律文化的借鉴
“道”在现代法治思想中可以看做是法理念的最高真谛,法是“道”的具体化,这要求中国应该确立法的最高地位,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无为而治”要去被统治阶级不妄为,即顺应客观规律,在国家保障公民生活富足,权利正当行使的情况下,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权利。我国行政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国家和公民在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中努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为此,依据“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思想,我国应当确立依法行政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法律至上观念。依法行政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行政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因此,应当首先推崇宪法至上,其次是行政法律至上。它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法律的立法必须有宪法作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二是宪法、行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有宪法、行政法作为依据,不得与宪法、行政法相冲突,一切行政权力都来源于宪法、行政法律,不得有任何人、任何权力凌驾于宪法、行政法律之上。
最后,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应当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国家做到依法行政,公民做到依法生活,在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保证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健康运行和发展。
关键词: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一、“道法自然”的内涵
“道”
老子《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这里“道”,老子认为“天”源于“道”,人之本性源于“天”,因此更源于“道”。“道”生养万物的性质就是“德”。由于生命的源头来源于“道”,“道”的本性就是万物的本性,因此,“道生一”,即“道生元”、“道生德”,“一生二”即产生“阴阳”或日对立,“二生三”指“阴阳”必然在一定时空构成的宇宙中才能“生化”、“运行”,从而才有“天”、“阴”、“阳”这三者“三合二后生”,生出万物之理。在这个意义上,“道生一”再,即“道生元”由、“道生德”,再由这个“德”之“本性”产生天地,由天地、阴阳之“性”产生万物和人,由人产生“社会法则或确定法律”。在道家的观念里,“道”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和本源,所有人定法都必须受制于它,服从它,从它那里获得力量源泉。
“法自然”
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就是“道法自然”的理念。老子理解的“法自然”即“生而不有,长而弗宰”,恰合于“自然”的原初义,“法自然”一词表达了人要遵循法律,法律遵循自然规律。道家认为,天地人处于一个相互感应的系统之中,人与天地万物、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道家要求一切国家法都必须服从于自然理性的思想,而且这种思想被儒家吸收从而丰富儒家思想。
老子把自然作为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将“天”产生的根源都归之于道,便赋予了自然之道最高法则的意义。老子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从很多方面论证了这种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制约人们言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最主要的体现是:道与仁义礼法等相比,是最高的原则,而且道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具有无往不胜的力量。另一方面,老子还用“自然之道”的哲理来论证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法文化要素分析,主要可以提炼为:立法上,道法是依据制定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春秋末期王权旁落的现象提出的,是期望有新的代表“道”的绝对权威产生并获得力量。从法的形式结构而言,法律制度也应当与天道自然相一致。制定法律制度要仿效自然的状态,才能使之与自然界和谐相处,达到生生相息,永无枯竭的状态。
二、“无为而治”的内涵
“无为而治”是“道法自然”的具体实施途径,通俗的说“道法自然”是内在规律,“无为而治”是根据内在规律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实施手段。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进而达到“无为而治”,其“无为而治”的思想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十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即统治者要克服自己的私欲,要薄赋轻敛,廉政轻邢。反对法令膨胀,穷兵黩武,有管理而不干涉,有君主而不压迫,让人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人民就能够平安富足,社会自然能够和谐安稳。另一方面要求被统治者无欲无求,这里的“无为”既不是指对一切无所谓,也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不妄为,民众得到自我满足,就不能生出多余的欲望,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要顺应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且按照客观规律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不能轻易变更,当人们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尽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努力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承前所述,一切事物的“本性”源于“道”的“本性”;人应该“外其身”即“无我”的面对一切,就是不站在自私的角度行为,而是站在“无私”的角度行为。因为无私,才能站在“道”的立场而非自我的立场看问题,不以我的意志去凌驾客观规律,去违背客观规律妄为,而是顺应事物的“本性”行为。故“无为”用更现代之语言表达,即是顺应客观规律而为。人效法道的落脚点是自然之法则,唯有“自然”才是正常。
三、“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思想对中国依法行政法律文化的借鉴
“道”在现代法治思想中可以看做是法理念的最高真谛,法是“道”的具体化,这要求中国应该确立法的最高地位,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无为而治”要去被统治阶级不妄为,即顺应客观规律,在国家保障公民生活富足,权利正当行使的情况下,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权利。我国行政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国家和公民在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平衡中努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为此,依据“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思想,我国应当确立依法行政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法律至上观念。依法行政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行政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因此,应当首先推崇宪法至上,其次是行政法律至上。它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行政法律的立法必须有宪法作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二是宪法、行政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有宪法、行政法作为依据,不得与宪法、行政法相冲突,一切行政权力都来源于宪法、行政法律,不得有任何人、任何权力凌驾于宪法、行政法律之上。
最后,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应当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国家做到依法行政,公民做到依法生活,在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保证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健康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