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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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由《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中的相关条款构成。这些法律体现了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但是对价值的重构能够更好的完善投资立法。
  关键词高等教育投资立法 价值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
  
  一、现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由《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中的相关条款构成。《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教育法》总则部分站在国家的角度规定教育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从第五十三到第六十六条,每一条都以“国家”或者“政府机关”开头,看似是对政府课以义务,实际上由于缺少具体约束性规定使其完全成为号召性条款.反过来倒是规定政府的职权,是政府领导一切、推动一切,缺乏对具体的受教育者或者教育机构真正的赋权条款。《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也存在同样的间题。
  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主要的高等教育投资立法中,过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至上的理念,缺失社会主体性参与的理念。现代社会任何彻底否认国家(政府)作用的看法本质上都是无知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体的力量的兴起,对社会主体参性与的尊重并加以法律保护,能更好地实现人对于公平和全面发展价值的诉求,却也是不争的事实。从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来看,高等教育完全由政府投资并控制已经成为历史。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坚持国家主义,已不合时宜。此外,高等教育满足的多重社会需求,仅靠政府力量无法照顾到,只有通过投资立法恰当地体现诸如学生、社会其它投资者的利益才是最好的选择。
  
  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价值的重构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重构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首先要认识到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是由其基本功能所决定的,其次要将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对此法的最新需求相结合。
  (一)从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功能分析其价值。
  高等教育投资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其次是通过投资改革促进高等教育机构对内提高效率,对外提高服务能力。之所以要为高等教育投资立法设立这样的功能,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面对的经费严重短缺的现状决定的,也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所决定的。这种不适应表现在:政府既是大多数高等教育机构的所有者、直接投资者又是监管者,且不说其它方面单就财政拨款一项来说,政府如何自己监督自己?在社会力量兴起、社会利益至上的时代潮流下,高等教育投资管理体制如何因应这种需求,使高等教育得到更好的发展?这实际上需要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前高等教育投资巫需解决的问题出发,追问怎样才能通过高等教育投资立法使高等教育事业更好的发展,再追问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目的是什么?只有以这个最终目的为指导,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的改革、发展才能“又好又快”。这个最终目的就是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指高等教育的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人由先天条件决定的能力是有差别的,因而人在社会中的实际经济、社会地位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既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问题的根源。人类的发展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在不断找寻和实施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这个办法就是公平,公平解决了在承认差别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至于因为差别而完全敌对,以致最终导致社会的分崩离析的问题。公平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趋于安全、和谐。公平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现在看来主要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条件,缩小过大的差别,纠正通过损害社会利益而使差别得到强化或者扩大的行为及其结果。人们发现要让公平这一历史经验得到巩固并发挥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化来实现。
  (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与社会权保障的契合。
  社会权是社会法的核心范畴。社会权是指公民依法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条件的权利。社会权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总量大大增加,社会有能力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承担起这样的贵任。其次,人类社会个体因为无法得到社会应提供的帮助而组织起来,或者利用工具报复社会的能力增强,使得社会的安全、稳定受到严重威胁;再次,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有识之士认识到富人同样需要穷人提高生活水平进而提高劳动素质,才能推进其事业的长远发展;最后,人类的同情心和宗教情怀使得穷人的社会权日益取得道义上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说,富人与穷人因此连接成社会,而不能彼此消灭或者舍弃。但社会权却不是弱势群体的专利,社会保障、受教育权等也一视同仁地保护非弱势群体。
  社会权不同于既有的自由权、政治权。一般认为自由权由《民商法》规定,其主要价值在于使个人免于遭受国家的干涉,赋予个人在市民生活中自由行为的权利政治权被认为是基于社会契约(公民让渡部分权利而成立国家)形成的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它表现为对权力集中与控制的某种反制。社会权是在前两种权力存在的情况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需求而产生的,它吸收了两者的部分优势,弥补两者之不足,是否定之否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权利形式,能够体现社会的进步。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平县委宣传部)
  
  参考文献:
  [1]马陆亭.试析我国高等教育投入制度的改革方向.高等教育研究,2006.
  [2]马陆亭.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模式改革研究.北京教育(高教),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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