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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适用不平衡、适用比率低、功能削弱等问题。由于庭前会议制度立法规定较为模糊,又缺乏具体的司法操作规则,导致其运用及其效果不尽如人意,应通过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机制刚性约束力、明确其处理事项的法律效力等途径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