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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夏可供水量有限的条件下,明确初始水权,实施水权转让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宁夏在初始水权分配工作中制定了生活用水需求优先,需求优先序,丰增枯减,依法逐级确定,宏观指标与微观指标相结合,实行引水量、耗水量、排水量“三同时”控制等原则,在水权转让中确立了总量控制、统一调度、民主协商等原则。依据这些原则,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目前水权转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