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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自贸试验区分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和《若干意见》的具体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