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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刊去年第6期发表《比较刑法》一文后,曾收到读者金木同志来函,指出译文的一些错误,我们当即与原文对照审核,并请译者与原文核对,一致发现有些地方需要作重要"更正和补遗"。例如第4页第26行原文为:"欧洲,苏联一些非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一经逮捕或发现被告是嫌疑犯,法院就立刻参加到调查程序中来。"译为:"欧洲、苏联和一些非英美法系国家的侦审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是嫌疑犯,几乎就立即加以逮捕。"再如,第5页第27行原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