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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南方的特大低温雨雪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据估算达250-500亿元。“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是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出的内容。
2007年,中央财政曾拨付10亿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在吉林、四川等六省区开展政策性农业试点工作。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副主任史培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要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试点范围,必须将政府的手段和市场的手段结合起来,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运行。
整合公共财政资源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因灾损失高达数千亿元。从1990年以来,中国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波动中增长。农业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被认为是难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领域。
史培军分析,目前我国财政投入主要通过四条途径来防范、抗击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
第一部分是对安全建设的投入。这部分投入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用于水利、电力、通讯、交通、工矿、城镇等安全建设,一般由各级政府统筹。
第二部分是部门对救灾救济的投入。通常由民政部和财政部会商灾情,主要补偿灾害应急中的转移安置和灾后的恢复重建。
第三部分是对应急管理系统的投入。应急管理机制的创立起始于2003年的非典,已逐步覆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各种突发事件。
第四部分是财政直接参与的风险管理。比如去年中央拿出10个亿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拿出11个亿用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尽管自然灾害的风险常常不可预料,但是史培军认为,许多风险是可以通过安全建设和应急管理能力的提高而化解或者减轻。政策性保险是整个风险防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单纯地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农民利益,这是舍本求末。惟有整合全部的防范灾害风险的公共财政资源,提高设防能力、应急管理和社会保障能力,才能合理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
“大数法则”
在2007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吉林省遇到历史罕见的旱灾,保险公司出现超赔。吉林在我国第一年试点工作中尚未设立巨灾风险基金,令保险公司的超赔面临难以落实的窘境。湖南南部去年先旱后涝,农业基础设施也比较落后,给财政和保险公司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史培军认为,正在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许多改进之处。
他说:“实施农业保险的前提是,农业基础设施的设防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水准,最低也能抵抗十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否则只是一种变相的财政补贴,无法积累基金,抵抗自然灾害。单纯依靠补贴保费,农业政策性保险缺乏可持续性。”
史培军建议要认真核算风险,不赞成对基础设施差的农田进行保险。“保险体现的是‘大数法则’,出险应是小概率事件,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积累起来资金规模,抵抗巨灾风险。”
可持续发展之路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户为单位来投保,政府将保费补贴给农民。史培军建议,可以把基本农田核准为一个建制单位来投保,比如按照县为单位来投保。保险公司首先要求县级政府把农田的设防水平达到抵御几十年一遇自然灾害的能力,然后以县为单位集体承保。中央、地方财政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农民在丰年的时候,向政府上交粮食抵偿一定比例的保费,在灾年的时候,政府把保险公司赔付的钱补偿给农民。
一家一户的投保效率非常低,而且赔付成本高。史培军告诉记者:“这次雪灾后,湖南赔付成本和赔付差不多,保险公司不愿意一家一户地投保。浙江湖州农房保险的经验就是以一个乡为单位进行投保,乡里如果一户不参加,整个乡就无法投保。台风过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乡进行理赔,既提高效率,又保证了农民的利益。”
史培军告诉记者,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巨灾债券等创新产品。
他建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政策性农险的保费收入只用于政策性农险的赔款支出,当年有盈余,滚存下年,作为今后的赔款积累。同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也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中央财政每年按当年农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可由国家控股的再保险公司代为经营。
政府还可以成立担保基金,当保险公司超赔到一定程度以后,对超赔部分提供贴息担保贷款。允许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筹集巨灾防范的资金,将风险分散到世界上。
史培军表示,理想的巨灾保险模式,就是整合社区、政府、保险公司、全球再保险公司、全球资本市场等所有减灾资源为一体,灾区减灾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条件下的综合灾害风险分担机制,这需要中国政府出台更多更积极的财政、税收与金融政策给予支持。
2007年,中央财政曾拨付10亿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在吉林、四川等六省区开展政策性农业试点工作。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副主任史培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要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试点范围,必须将政府的手段和市场的手段结合起来,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运行。
整合公共财政资源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因灾损失高达数千亿元。从1990年以来,中国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波动中增长。农业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被认为是难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领域。
史培军分析,目前我国财政投入主要通过四条途径来防范、抗击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
第一部分是对安全建设的投入。这部分投入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用于水利、电力、通讯、交通、工矿、城镇等安全建设,一般由各级政府统筹。
第二部分是部门对救灾救济的投入。通常由民政部和财政部会商灾情,主要补偿灾害应急中的转移安置和灾后的恢复重建。
第三部分是对应急管理系统的投入。应急管理机制的创立起始于2003年的非典,已逐步覆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各种突发事件。
第四部分是财政直接参与的风险管理。比如去年中央拿出10个亿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拿出11个亿用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尽管自然灾害的风险常常不可预料,但是史培军认为,许多风险是可以通过安全建设和应急管理能力的提高而化解或者减轻。政策性保险是整个风险防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单纯地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农民利益,这是舍本求末。惟有整合全部的防范灾害风险的公共财政资源,提高设防能力、应急管理和社会保障能力,才能合理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
“大数法则”
在2007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吉林省遇到历史罕见的旱灾,保险公司出现超赔。吉林在我国第一年试点工作中尚未设立巨灾风险基金,令保险公司的超赔面临难以落实的窘境。湖南南部去年先旱后涝,农业基础设施也比较落后,给财政和保险公司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史培军认为,正在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许多改进之处。
他说:“实施农业保险的前提是,农业基础设施的设防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水准,最低也能抵抗十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否则只是一种变相的财政补贴,无法积累基金,抵抗自然灾害。单纯依靠补贴保费,农业政策性保险缺乏可持续性。”
史培军建议要认真核算风险,不赞成对基础设施差的农田进行保险。“保险体现的是‘大数法则’,出险应是小概率事件,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积累起来资金规模,抵抗巨灾风险。”
可持续发展之路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户为单位来投保,政府将保费补贴给农民。史培军建议,可以把基本农田核准为一个建制单位来投保,比如按照县为单位来投保。保险公司首先要求县级政府把农田的设防水平达到抵御几十年一遇自然灾害的能力,然后以县为单位集体承保。中央、地方财政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农民在丰年的时候,向政府上交粮食抵偿一定比例的保费,在灾年的时候,政府把保险公司赔付的钱补偿给农民。
一家一户的投保效率非常低,而且赔付成本高。史培军告诉记者:“这次雪灾后,湖南赔付成本和赔付差不多,保险公司不愿意一家一户地投保。浙江湖州农房保险的经验就是以一个乡为单位进行投保,乡里如果一户不参加,整个乡就无法投保。台风过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乡进行理赔,既提高效率,又保证了农民的利益。”
史培军告诉记者,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赔偿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巨灾债券等创新产品。
他建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政策性农险的保费收入只用于政策性农险的赔款支出,当年有盈余,滚存下年,作为今后的赔款积累。同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也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中央财政每年按当年农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可由国家控股的再保险公司代为经营。
政府还可以成立担保基金,当保险公司超赔到一定程度以后,对超赔部分提供贴息担保贷款。允许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筹集巨灾防范的资金,将风险分散到世界上。
史培军表示,理想的巨灾保险模式,就是整合社区、政府、保险公司、全球再保险公司、全球资本市场等所有减灾资源为一体,灾区减灾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条件下的综合灾害风险分担机制,这需要中国政府出台更多更积极的财政、税收与金融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