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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办、公安厅(局)、外国专家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现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通字[2008]5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签证及居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