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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检察干警在日常办公、办案中需要使用大量的系统软件,在使用这些软件过程中需要录入大量相同的数据,由于很多软件在设计过程中没有遵循《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所以这些软件无法共享相同的数据。在今后的软件研发过程中,我们要严格规范研发企业,统一数据库类型、数据字段等核心内容,给软件留有扩展接口,真正让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干警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软件 数据共享 重复录入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5-02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科技强检会议后,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加大,科技水平更是成为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今的检察工作已离不开计算机与网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检察办公、办案软件,据不完全统计,我院目前正在使用的办公、办案软件就多达十余个,例如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与技术科正在使用的《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即办案系统);控申科使用的《控申条线传输系统》与《电话举报受理系统》;监所科使用的《在押人员管理系统》;基于全院各部门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即统计报表系统)、《绩效考核系统》、《天津市检察机关业务办公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检察机关文件密级管理系统》《检察技术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检察机关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等。
在这些软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软件所管理的数据是有相同成分的,如果在各个软件间可以做到数据互通与共享,既能提高检察工作的办公、办案效率,又能保证数据在各个软件中的同步更新。然而,我们目前的使用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各个系统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导致同样的数据信息要在不同的软件间多次录入,使得部分软件已经失去了办公、办案助手的角色,而是拖累了办公、办案的效率。
以我所在的技术科为例,在向市院报送法医文证审查案件时,我需要使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需录入案件的相关信息并生成案卡及文书,而在月底进行报表填报时,同样的信息需要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中再录入一遍。我科每年的文证审查数量在40件左右,即使重复录入也没有造成太大负担,然而侦监、公诉两科室所面临的局面却不同,去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受理案件559件842人,公诉科受理766件976人,这上千件案件的重复录入,势必会耗费大量的精力。
目前,很多基层院老同志仍占有很大比例,而由于老同志接触电脑时间较短,对新事物普遍有些抵触情绪,因此当他们所在科室需要使用这些软件系统时,一般都是由本科室有限的几个年轻干警来录入数据,使得年轻干警将大量的时间用于重复的数据录入,接触案件的研究、讨论时间减少,导致不能很快的将书本知识转化为有效的实践经验;另外繁重的工作负担也会影响到司法考试的复习,造成恶性循环。
再如,监所科在管理在押人员时,需要将在押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录入到《在押人员管理系统》中,而这些信息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侦监、公诉两科受理案件时就已经录入到《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中了,但由于这两个软件由不同的公司开发,且使用了不同的数据库(《在押人员管理系统》使用ACCESS,《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使用SQLSERVER),使得两个软件中相同数据内容的字段无法对应,导致监所科无法使用侦监科与公诉科已生成的数据而需全部重新录入。
如上的例子在我们平时的办公、办案中大量的存在,以至于很多干警一听说市院要推广新软件就害怕,每多一个软件,就多一份负担。要想改变干警的这种抵触情绪,就要从根本上避免重复的数据录入。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怎样才能实现不同软件间的数据共享。众所周知,需要录入大量数据的软件,都需要一个数据库来存储这些数据,在数据库中,每一项数据都会有一个字段名称与之相对应,而这些字段名称往往又是一些简称或代码,只有开发者才能顺利识别。只有两个软件留有相同的接口,并且开发者能够正确的识别另一个软件的底层字段时,才能将两个软件的数据进行共享。可是软件开发公司出于商业目的等原因,在交付软件时并不会把底层字段及源代码一并交给使用者,或者有些软件研发公司由于自身实力有限,缺乏市场竞争力,在软件质保期内就已经被市场淘汰。因此当我们想对已有软件进行功能扩展或与其它软件进行数据共享时就会遇到困难,于是就形成了目前这种局面。
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曾组织制定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03年下发。(下转第91页)(上接第85页)该《规范》包括《检察信息分类代码规范》、《检察业务数据格式规范》与《数据交换规范》等三部分内容。其中,数据信息规范和数据交换规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是各级检察院之间系统建设和不同应用系统之间实现数据交换的基础性规范,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的前提。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使用的软件很少有符合这个规范的,而我们又希望所购置的每个软件都能得到使用,这就导致我们要录入大量的重复数据。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从根本上严格规范研发企业,尽量能使用固定的软件研发企业,虽然这样做看似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但检察系统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把稳定、高效、保密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固定的研发企业更容易做到这些,尤其是需要对软件进行修改以便与其它软件衔接时就更有优势了。俗话说“制衣容易,改衣难。”,而改别人做的衣服就是难上加难了,软件研发亦是如此。
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研发模式,由高检院组织,从各省市基层院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软件研发基地,定期进行培训,逐步实现检察软件自主研发,这将极大方便软件日后的功能扩展并降低研发成本。如果实现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可以更多的接触到一线办案人员,充分了解他们的需求,使软件的功能紧密与实际办案相结合,避免重复劳动,避免花架子不实用。另外,由于研发人员来自检察院内部,在研发过程中可以更有效的实施保密措施,可谓一举多得。
在检察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应用软件的发展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往往我们更多的注重软件的数量,而却忽略了软件的实质内容。应用軟件也是一把双刃剑,好的软件可以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并激发工作热情,而一个未经充分论证且功能重复的软件既浪费人力、财力又会严重制约检察信息化的发展。因此,我们的研发人员今后要严格按照《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软件设计,为日后升级留有余地;对于既有的、需要进行数据共享的部分软件,我们应尽量将各自的研发企业聚到一起,使他们将各自软件的源代码、数据库结构和数据字段等关键信息共享,以实现最终的数据共享。
参考文献:
[1]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出版信息不详.
关键词软件 数据共享 重复录入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5-02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科技强检会议后,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加大,科技水平更是成为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今的检察工作已离不开计算机与网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检察办公、办案软件,据不完全统计,我院目前正在使用的办公、办案软件就多达十余个,例如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与技术科正在使用的《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即办案系统);控申科使用的《控申条线传输系统》与《电话举报受理系统》;监所科使用的《在押人员管理系统》;基于全院各部门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即统计报表系统)、《绩效考核系统》、《天津市检察机关业务办公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检察机关文件密级管理系统》《检察技术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检察机关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等。
在这些软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软件所管理的数据是有相同成分的,如果在各个软件间可以做到数据互通与共享,既能提高检察工作的办公、办案效率,又能保证数据在各个软件中的同步更新。然而,我们目前的使用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各个系统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导致同样的数据信息要在不同的软件间多次录入,使得部分软件已经失去了办公、办案助手的角色,而是拖累了办公、办案的效率。
以我所在的技术科为例,在向市院报送法医文证审查案件时,我需要使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需录入案件的相关信息并生成案卡及文书,而在月底进行报表填报时,同样的信息需要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中再录入一遍。我科每年的文证审查数量在40件左右,即使重复录入也没有造成太大负担,然而侦监、公诉两科室所面临的局面却不同,去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受理案件559件842人,公诉科受理766件976人,这上千件案件的重复录入,势必会耗费大量的精力。
目前,很多基层院老同志仍占有很大比例,而由于老同志接触电脑时间较短,对新事物普遍有些抵触情绪,因此当他们所在科室需要使用这些软件系统时,一般都是由本科室有限的几个年轻干警来录入数据,使得年轻干警将大量的时间用于重复的数据录入,接触案件的研究、讨论时间减少,导致不能很快的将书本知识转化为有效的实践经验;另外繁重的工作负担也会影响到司法考试的复习,造成恶性循环。
再如,监所科在管理在押人员时,需要将在押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录入到《在押人员管理系统》中,而这些信息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侦监、公诉两科受理案件时就已经录入到《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中了,但由于这两个软件由不同的公司开发,且使用了不同的数据库(《在押人员管理系统》使用ACCESS,《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使用SQLSERVER),使得两个软件中相同数据内容的字段无法对应,导致监所科无法使用侦监科与公诉科已生成的数据而需全部重新录入。
如上的例子在我们平时的办公、办案中大量的存在,以至于很多干警一听说市院要推广新软件就害怕,每多一个软件,就多一份负担。要想改变干警的这种抵触情绪,就要从根本上避免重复的数据录入。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怎样才能实现不同软件间的数据共享。众所周知,需要录入大量数据的软件,都需要一个数据库来存储这些数据,在数据库中,每一项数据都会有一个字段名称与之相对应,而这些字段名称往往又是一些简称或代码,只有开发者才能顺利识别。只有两个软件留有相同的接口,并且开发者能够正确的识别另一个软件的底层字段时,才能将两个软件的数据进行共享。可是软件开发公司出于商业目的等原因,在交付软件时并不会把底层字段及源代码一并交给使用者,或者有些软件研发公司由于自身实力有限,缺乏市场竞争力,在软件质保期内就已经被市场淘汰。因此当我们想对已有软件进行功能扩展或与其它软件进行数据共享时就会遇到困难,于是就形成了目前这种局面。
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曾组织制定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03年下发。(下转第91页)(上接第85页)该《规范》包括《检察信息分类代码规范》、《检察业务数据格式规范》与《数据交换规范》等三部分内容。其中,数据信息规范和数据交换规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是各级检察院之间系统建设和不同应用系统之间实现数据交换的基础性规范,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的前提。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使用的软件很少有符合这个规范的,而我们又希望所购置的每个软件都能得到使用,这就导致我们要录入大量的重复数据。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从根本上严格规范研发企业,尽量能使用固定的软件研发企业,虽然这样做看似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但检察系统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把稳定、高效、保密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固定的研发企业更容易做到这些,尤其是需要对软件进行修改以便与其它软件衔接时就更有优势了。俗话说“制衣容易,改衣难。”,而改别人做的衣服就是难上加难了,软件研发亦是如此。
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研发模式,由高检院组织,从各省市基层院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软件研发基地,定期进行培训,逐步实现检察软件自主研发,这将极大方便软件日后的功能扩展并降低研发成本。如果实现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可以更多的接触到一线办案人员,充分了解他们的需求,使软件的功能紧密与实际办案相结合,避免重复劳动,避免花架子不实用。另外,由于研发人员来自检察院内部,在研发过程中可以更有效的实施保密措施,可谓一举多得。
在检察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应用软件的发展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往往我们更多的注重软件的数量,而却忽略了软件的实质内容。应用軟件也是一把双刃剑,好的软件可以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并激发工作热情,而一个未经充分论证且功能重复的软件既浪费人力、财力又会严重制约检察信息化的发展。因此,我们的研发人员今后要严格按照《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软件设计,为日后升级留有余地;对于既有的、需要进行数据共享的部分软件,我们应尽量将各自的研发企业聚到一起,使他们将各自软件的源代码、数据库结构和数据字段等关键信息共享,以实现最终的数据共享。
参考文献:
[1]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