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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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众受教育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完善,民众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诉讼成为公民在维权时选择的第一工具。但是由于民众法律素质不完全成熟,在法庭上钻空子,采用欺骗、伪造等方式妄图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获取不正当所得。从微观层面来看,这一做法对公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从宏观层面来看,该做法破坏了司法的严格性和法律审判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着法律权威。因此,对这一行为立马制止是迫在眉睫之势。因此,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适用研究进行分析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认定;适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05-01
  作者简介:肖涛(1985-),男,汉族,江西抚州人,本科,江西省南昌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对虚假诉讼罪分析研究的重要性


  (一)为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作用
  现如今,民众法治观念的提升使得以往“厌讼”、“耻讼”的观念得以革新,当人们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但是一些法治素养薄弱之人借助法律的不足寻求“商机”和发财之路,通过虚构证据、捏造、伪造证据等方式以获取在法庭上的胜诉,从而过得高额的赔款,这种利用较低成本获取巨额收入的现象在社会中层出不穷,因而。对虚假诉讼罪进行分析探讨,是为了还法律一份权威,还民众一个公道,为日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和指导,以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治社会对刑法理论提出的新要求
  从当前发展情况来看,刑法理论中对虚假诉讼内容做过记载陈述,但是所涉内容相对较少,难以支撑司法实践的实际工作。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发展策略,刑法理论中虚假诉讼内容的不健全不完善,难以有效解决社会中频发的文件作假、证据虚构等案件的审判,同时也加大法官审理难度,导致其审判效益大打折扣,因此,对虚假诉讼罪进行分析探讨,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一)犯罪客体
  案件的发生离不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在法律中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虚假诉讼罪进行认定时虚对犯罪客体进行明确化。虚假诉讼罪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二)犯罪主体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当前,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也包括单位。
  (三)主观方面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明知事实和证据是捏造、伪造、虚构,依然将其提起诉讼,本罪对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并为作明确规定,因此,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以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等都不影响该罪性质的定义。
  (四)客观方面
  虚假诉讼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类型,具体表现为无中生有型、“死灰复燃”型以及“借题发挥”型。无中生有型是指行为人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构,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债务责任嫁祸于被害人,并让其承担债务责任。“死灰复燃”型是指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在此基础上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从而要求被害人对债务再次履行。“借题发挥”型是指行为人在伤残程度、借款金额界定书上进一步扩大其范围,从而使债权标的进一步扩大。

三、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界定


  (一)需要对罪与非罪界限进行明确区分
  对虚假诉讼罪的界定需要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进行明确,不论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特定性,对于利益是否谋取,或者谋取途径是否正当,都将构成本罪。在实际生活中发生過这样一则案例,行为人甲借款于行为人乙,但行为人乙碍于情面不愿向甲讨要债款,并且做了虚假构造,将债权转让给丙,并由丙向甲提起诉讼,这样的案件也可以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二)需对此罪与彼罪进行明确划分
  对虚假诉讼罪的使用范围进界定时,需要将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进行明确划分,同时也需要对虚假诉讼罪和侵占罪之间的界限进行明晰,当然,也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与伪证罪之间的界限进行明确化。除此之外,关于本罪与妨害作证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从而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官准确量刑,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借鉴指导,为构建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虚假诉讼即通常说的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对虚假诉讼罪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为民众生产生活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其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性,从而为构建和谐法治的社会保驾护航。
  [ 参 考 文 献 ]
  [1]何婷.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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