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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在强制措施一章中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同时其正当性也不断受到质疑,由于现行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适用,发挥应有的作用。